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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30 作者:本报记者 刘振冬 实习记者 孙韶华 韦夏怡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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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纷纷再融资,是因为现在融资成本比较低,出于资本充足性的考虑。但这样也会导致一个问题,就是会使资本使用率降低。”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表示,对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监管部门一定要审核有没有必要性,如果没有必要性就一定不要批。不能像以前那样只做程序性的审批,而是要看企业是否真的需要再融资。 按照目前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的审核,现金分红要求只与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债挂钩,而将上市公司采用最多的定向增发“抛”在了一边。在此背景下,即使是上市公司上市数年甚至是十数年从来都不分红,只要再融资时只选择定向增发的方式,同样能够获得证监会的审核通过。 “从上市公司企业运行的角度来说,要求再融资很合理,譬如现在的银行股在遭遇资本金不足的时候。但是,就股权理论来说,再融资的确是不那么受欢迎的。因为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投资是为了获得回报,而再融资却是追加投资的行为,如果对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是特别看好的话,老股东当然不愿意再加大投资,尤其是那些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投资者,这构成了市场的一个深层次矛盾。”申银万国证券首席分析师桂浩明说。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肖立见表示,为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证监会或上市公司协会可出台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指引,证监会和交易所则应强化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 肖立见认为,可以从规定再融资的基本条件,优化再融资需求和强化再融资行为监管几个方面加强。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不同再融资方式的具体条件规定得较为详尽,但缺乏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基本条件的统一规定,从而使得上市公司不同再融资方式的具体条件规定差异较大。上市公司往往选择那些条件要求较为宽松、融资成本较低、融资额度较大、融资审批更为容易的再融资方式。这就在整体上降低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因此,管理层有必要在明确上市公司各种再融资方式具体条件的同时或之前,明确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基本条件。所谓上市公司再融资基本条件,是指上市公司不管选择何种再融资方式,都必须具备一些共同的条件,如上市公司业绩条件、规范运作条件、融资项目可行性条件等。 对于强化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监管,则需要强化上市公司再融资合规性和信息披露监管,严格打击弄虚作假的再融资行为;确保二级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决策中的话语权;强化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监管,严格打击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利用上市公司再融资从事市场操纵、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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