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
深交所16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主要增加了创业板发行人的特别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该所6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增加的相关主要内容,一是提示在指引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对在该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不适用。二是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发行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将上市公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指引亦对提示性公告披露内容予以规范。三是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特别声明与提示:“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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