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模式遭遇空前尴尬
    2009-09-02    本报记者:陈圣莉 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大多数外资保险公司似乎正处在一段前所未有的艰难时期。
  9月1日,普华永道发布2009年《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要求受访公司对其各自的合资关系发表意见时,他们普遍没有作出回答。然而,当从行业层面进行评论时,受访者认为很多国内合资伙伴都希望解除合资关系。
  根据国内保险业相关规定,若全部境外股东参股的比例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5%,则视该保险公司为外资保险公司,境外股东投资上市保险公司的不受此限。在寿险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保险公司或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当初制订这项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主要是出于对国内金融安全方面的考虑。中国毕竟属于发展中国家,应该注意保护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而保险资金作为重要的金融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出现被外资控制的情况,可能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较大的冲击;其次,合资企业的中外股东大多是国内大型国企、外国知名保险集团,监管部门认为这样的强强联合有益于市场的深度开发;第三,也有保护国内保险市场方面的考虑,毕竟大多数中资保险企业不过十几年或数十年的历史,远远不能和世界上那年百年老店相比。”首都经贸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俊生说。
  但是,事实证明,这种组织模式使得许多国际著名寿险公司在被与他人捆绑双腿的竞技状态下,很难有较好的表现。数据显示,对外资开放寿险市场7年来,外资的市场份额一直在个位数徘徊,并从2007年底以来一直呈现节节下降的态势。2007年末,外资寿险占据整个寿险市场的份额为8%,2008年末降至4.92%,2009年一季度则降至4%(不含新划入外资公司行列的华泰人寿)。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并非金融机构。实体经济和金融产业经营模式的差异,必然导致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处于非常尴尬的发展境地。
  对此,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江生忠表示,中外股东股权对半分的保险公司,虽然一般而言比较规范,尤其是外资险企的经营体制对其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完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单一的股权性质是此类公司治理上的最大制约。他认为,完善此类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务是促使其股权多元化,通过引入其他股东来改变股东结构单一的局面,促进董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激活公司的经营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也认为,应当解除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制度限制,让外资在中国市场自由选择以独资或合资的方式经营寿险业务。一方面,截至2008年底,“外资公司保费份额占全国寿险市场仅3%左右,最高的地区也只在5%左右。”另一方面,“就老百姓所持有的金融产品来看,保险产品占的比重很低。所谓的养命钱其实还是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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