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洪峰”来临 大小非不过是“纸老虎”
    2008-08-05    本报记者:张汉青 实习生:邢力原 殷丹丹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奥运会的日益临近,沪深两市也迎来今年大小非解禁的最高峰。Wind资讯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8月份沪深两市解禁股数为226亿股,市值超过2000多亿元,相当于7月份解禁股数的10余倍,是股改以来最高的一个月。
  此次解禁“洪峰”可谓来势汹汹。根据记者的粗略调查,投资者最大的关注点包括:解禁潮给市场带来的压力到底有多大?相关政策能否起到疏导作用?以及市场期待的信息预披露制度会否出台?

奥运月迎来大小非解禁“洪峰”

  宏源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8月份两市累计解禁的224.43亿股中,“大非”解禁202.48亿股,占全部解禁股的90.22%。“小非”解禁的21.95亿股仅占月份解禁量的不足10%,累计有180家“小非”解禁。
  按周统计的数据显示,8月11日至24日两周是本月股改解禁的高峰期,累计解禁流通市值1977.73亿元(按照6月28日收盘价计算),占本月全部解禁市值的85.52%,与奥运时间窗口恰好吻合,解禁股的抛售压力将进一步考验管理层的“维稳”智慧。
  其中,宝钢股份一家的解禁数量就达到了119亿股,其解禁市值约1000亿元,占当月解禁股总量的48%左右。其次,中信证券和苏宁电器分别有9.87亿股和1.088亿股股改限售股也将在8月中旬解禁。这三家公司股改解禁股均来自大非,解禁市值占当月股改解禁市值的65%左右。
  此外,电力上市公司解禁表现也十分抢眼,申能股份将于8月中旬解禁14.95亿股限售股,华电国际、国投电力以及国电电力等解禁股数也较大。

解禁不等于减持

  “8月份来自于解禁股的实际减持压力应该不会如投资者普遍预期的那么大,更大的影响还是来自于心理层面。”宏源证券高级研究员唐永刚如此认为。
  有数据显示,虽然8月份限售股解禁规模环比同比大增,但经历了今年以来的下跌,股市估值水平已处于相对安全范围,加上市场平均股价走低,大小非的减持冲动远没有市场预想的那样强烈。
  根据平安证券的策略分析师李先明的判断,2000多亿元的限售股解禁,的确令很多投资者感到恐慌。但是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2000多亿元的解禁限售股,仅宝钢股份一家公司的限售股解禁市值就达到近1000亿元,占整个8月的解禁总市值48%左右,而实际上宝钢股份的这部分限售股是由宝钢集团持有的国有股,宝钢前次解禁至今尚未卖出一股。因此,如果剔除宝钢股份等国有控股公司的大非解禁后,其实真正的负面影响不算太大。
  资料还显示,自2006年6月第一批股改“大小非”解禁至今,获得解禁的股份只有30%选择减持,连平均日交易量的1%都不到。另外,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追加锁定期限,使得解禁压力将小于预期。统计显示,8月份将迎来限售股解禁的苏宁电器、成发科技、亚泰集团、银鸽投资、中孚实业等上市公司,大股东基于对企业未来的信心,已经追加了锁定期限。这实际上已经“减少”了实际的解禁总规模。
  所以,投资者在重视限售股减持情况的同时,对8月份的大盘走势预期不应过于短视和悲观。

市场热议预披露制度出台

  中国证监会早前已于4月20日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通知,意在加强对大小非减持的监管。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4月18日,大小非平均每天减持约为1750万股;4月21日至5月28日,日均减持数约1192万股,减少了31.9%,这表明新规的出台,对大小非减持有了一定约束力,监管调控作用成效初步显现。
  在此后的7月21日,证监会又宣布“从即日起,大小非减持情况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上定期披露”。中信建投分析师安尉对此表示,目前市场出于维稳基调,定期披露是对于信息不对称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投资者通过数据了解到大小非的减持情况,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
  大小非减持定期披露是否真能减少一些对市场的冲击?国泰君安的评论指出,对大小非减持情况进行定期披露,虽有利于二级市场投资者观察大小非的减持动态,消除紧张情绪,但无法降低大小非解禁的量和速度。
  大小非作为股改的产物,除了在时间上消化外,并无过多根治之法。部分业内人士以及众多中小投资者期待监管层实施信息预披露的做法。类似做法有,美国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4周内平均周交易量较大者,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刘纪鹏认为,大小非减持应该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披露才算合理,因为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是一股独大,完全有可能利用这样的消息高抛低吸。
  中信证券研究部主管程伟庆博士则认为,大小非减持定期披露,对市场来说,算是一个利好消息,但还需要相关细则的出台。市场投资者都希望“大小非”在减持前披露,但是,从道理上讲,“大小非”减持前披露实施应该有难度,因为这不符合商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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