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明确大型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标准
    2008-03-04    记者:毛晓梅 白洁纯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中国银监会3日消息称今年将严格百万元以上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同时明确了相关责任追究标准,其中规定,一级分行辖内若发生一起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要追究省行行长及上级行分管领导的责任。
  银监会在近日召开的大型银行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了2008年大型银行的案件防控目标,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细化分解工作目标,按行别、省区、地市逐级分解落实,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银监会提出,要推进商业银行强化内控管理,逐一梳理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从系统和制度设计上寻找漏洞并从源头上加以纠正。对新业务的准入首先要进行制度设计科学性和规范性审核,并实施风险压力测试。各银行要强化有案必查、一案一查制度。
  银监会强调,要严格案件责任的追究工作,重点是百万元以上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具体标准是:对支行辖内发生一起100万元案件或两起50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支行行长的责任,并按照上追两级的要求,对上级行主管行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级行辖内发生一起500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300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二级分行行长的责任,并对省行分管行长进行行政处分;一级分行辖内发生一起1000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500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省行行长的责任,并追究上级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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