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公司修改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7-07-26    记者:潘清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上海7月25日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4日发出通知,对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根据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53条修改为:“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提交国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
  中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是为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适应不同类型债券参与回购的需要,防范企业债券现券和回购交易的结算风险。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登公司将会同证券交易所适时确定可作为质押券的企业债券的准入条件,并在必要时会同证券交易所研究修改《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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