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落空尴尬了谁?
    2007-03-26    叶建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前不久,北京朝阳法院向北京市建委、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等六家单位发出了司法建议书,结果只有一家单位及时回复,三家单位没有理睬,两家单位再次催促后才有回音。据《北京日报》报道,去年北京四家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172份,大多集中在行政机关,反馈者不足三成。这种现象,颇让人感到不解。
  对政府来说,司法监督是很重要的一种监督形式。而司法建议,又是司法监督的重要实现形式。何谓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就是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存在亟须改进的问题时,依法向有关方面发出的整改建议书。这种建议因为是从教训中得出来的,所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际作用不容忽视。
  我们应该还记得,前几年一辆奥拓车内的甲酫“杀”了一名女子,法院一封司法建议书促成了《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研究提上日程;我们也应该还记得,一年前“全国牙防组”在各种牙膏广告中频频露面,法院一封司法建议书促使有关部门对其作出了处理,并停止其对口腔保健品的认证活动。所以,在一个依法履行自己职责的法律机构面前,政府部门对司法建议的怠慢和冷落,不仅会损坏自己的形象,影响自己的信誉,而且会阻碍经济环境的改善和社会发展的步伐。
  那么,政府部门为什么会怠慢和冷落司法建议呢?笔者认为不排除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有些问题的政策性、专业性确实比较强,非本行业人士很难完全了解和掌握,主管单位也就认为“不值得”答复,比如车贷发放的审查手续等;一种是有些问题隐藏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主管单位没有能力、也不便马上回复,比如众所周知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等。
  但是,更大的可能性,恐怕来自政府部门的一种“傲慢与偏见”,来自长期的“主”“仆”关系颠倒所形成的我行我素的作风和态度。在有些人看来,一个堂堂的什么什么机构或单位,向你区区一个法院“回答”和“复命”,实在是很没面子的事情。长期形成的行政等级观念,已经成为他们对待社会交往和处理社会问题的准绳。实际上,有些问题尽管棘手,有些建议尽管提得不够“专业”,但只要你有个态度,有个说明,就足以体现你的诚意,说明你配合了司法工作,接受了一次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的监督。从这一点上说,一个政府能不能有效地接受监督,其实并没有什么“技术性”的问题,主要是一个态度问题。而态度,有时决定了一切。  
  有人会说,强调司法建议的作用,会不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形成一种“司法万能”的局面?其实,法学专家已经断定,司法建议就像医生的诊断书和处方一样,可以为收受方提供一个对症下药的机会,同时也为法院提供了用非强制手段处理社会问题的空间。司法部专家刘武俊甚至认为:“司法建议堪称司法理性应对社会制度困境的典范”。所以,我们没有理由忌惮和排斥司法建议。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能认为法院只讲对错、只看功过,而不能有善意的提醒、温和的敦促。更不能认为一个依法判案的机构,只能向法律制订机构提建议,而不能对与法律无关的事情“说三道四”。法律的目的在于惩治罪恶、消灭腐败,更在于治病救人、防患未然,这正是司法建议的出发点。从总体上说,司法建议保证了国家机关之间既有分权、制约,又有相互合作,这种既制约又合作的关系,并没有妨碍到司法的独立性。相反,它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提升司法的影响力,促进社会各个方面的和谐。
  所以,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有效监督政府的执法手段,司法建议在一定时期内有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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