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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创新保护扶持政策 为科创企业营造良好环境
2024-06-26 作者:罗瑾琏 王象路 唐慧洁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我国的科创企业作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排头兵”和“生力军”,不断发展壮大,推动我国在信息技术、卫星导航、新能源、关键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为经济增长持续注入新动能。同时也要认识到,科创企业发展仍面临创新生态体系支撑能力不足,复合型人才稀缺等问题。因此,当前亟需从创新启动、研发过程、成果落地和可持续性等方面尽快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为企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创新面临的瓶颈

  科创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需要长期保持高水平的研发投入。虽然政府部门已出台系列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但有些政策供给与企业需求匹配度不高,政策的支撑效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是现行科研项目政策与科创企业发展现状不匹配。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在经费使用类别上重固定资产投入、轻研发人员的人力支出。但该企业人力资本支出占研发总费用的75%以上,导致该企业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上无法达到最优配置。二是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突出。相较于其他企业群体,科创企业存在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无形资产难以量化的困境,企业在规模、技术攻关以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难以证明企业发展前景,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等,现有政策并未在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作用。三是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惠及科创企业。现行科创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减免税、低税率等直接优惠,主要是针对科技创新全过程后段的扶持,但对提取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和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税前扣除方面则没有专门规定。

  科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时面临诸多准入限制和隐性壁垒。科创企业从技术研发到产品投入市场,涉及的关键技术点多,原始资金需求量大且周期长,导致科技创新起步难。科创企业在产品站稳脚跟后,仍需要持续研发投入和扩大市场。具体表现在:市场上的招投标项目,非常看重企业的规模和身份背景,而对于技术本身并不关注。科创企业具备的恰好是技术,而非规模和背景,这使得科创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往往会受到不公平待遇。以某科创企业参加某国有企业招投标项目为例,该项目采用评分办法,对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满分)、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上满分)、同类项目业绩(具有全国级算法相关项目满分)等均提出很高要求。即使该科创企业已成立8年,在相关领域处于国内技术领先地位,并取得多项国家级资质,但在该评分细则下依然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更无法与政府单位、中央企业等直接竞争。还有科创企业表示,在市场拓展时面临能源成本、融资成本、土地供给等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市场准入限制,致使企业发展规模受限,而这些准入标准往往是人为设定的。

  创新生态体系对科创企业的支撑能力薄弱,上下游协同创新仍存在制约。科创企业在自身资源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拥有科技创新所需的全要素,靠自身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研发、设计、生产、运营等体系。即使企业实现了技术突破,也可能受到研发生产流程和体系的制约,从而导致科技创新成果难以转化。例如,某半导体生产企业反映,运输用于晶圆加工的电子级硫酸,需要内壁一体喷涂的槽罐车和经过钝化处理后的运料接口。疫情发生前,高纯度硫酸主要向外资企业采购。后来,外企硫酸供货中断。即使在国内能找到高纯度硫酸的生产厂,但却找不到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运料接口配件。后来企业才获知,并非国内没有相应技术,而是配件企业不了解半导体企业生产需求。

  缺乏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复合型人才,即使有人可用但也缺乏发展通道。科创企业的人员构成多以技术型人才为主,缺乏既熟知市场需求又了解核心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一是科创企业技术型人才在企业治理方面存在短板,特别是对授权体系、股权分配等内容了解不多,容易在战略方向上出现重技术而轻资源、重产品而轻管理的倾向,导致科创企业在技术突破后难以在市场上生根展翅。二是科创企业没有人才职称评定资质,而初创阶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管理职能又主要停留于日常考勤、工资福利发放、人员招聘等常规事务,难以为企业人才职称申报评定提供有效支撑,导致科创企业人才晋升机会有限。三是由于担心人才流失,部分科创企业不愿投入过多资源对员工进行培训,这进一步降低了员工对企业的信心和忠诚度。

图为观众在2024长春国际光电博览会上参观机器狗。 新华社记者 颜麟蕴 摄

  创新启动保护

  根据科创企业科技创新特点,制定系列扶持政策,发挥政府杠杆作用。一是优化对初创期科创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和扶持机制。初创期的科创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不仅没有形成稳定的现金流,还亟需研发投入方面的政策扶持。可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初创期科创企业的技术突破活动,引导地方在支持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设立科创企业的子基金,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措施,带动更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激发科创企业科技创新的活力。二是创新政府资助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助资金的杠杆作用。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除了提供有针对性的科技政策支持之外,还可建立担保机构以及政府和银行相结合的融资担保方式,使企业获得外部合法性,进而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三是加大对事前或事中的科研开发活动的税收优惠。对税收优惠进行调整,采取投资税收抵免、费用扣除、特定准备金的提取等间接优惠。例如,准许科创企业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准许增值税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等。

  创新过程保护

  融通创新生态体系,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一是建设未来产业科创企业孵化基地,引导科创企业前瞻谋划新赛道,梯度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小巨人”企业,加大对科创企业中试熟化基地、平台建设等支持力度,按产业需求建设一批中试和应用验证平台,为关键核心技术验证提供试用环境。二是依托龙头企业培育未来产业链,建设先进技术体系,通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方式为科创企业突破发展瓶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结合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创建未来产业先导区,推动产业特色化集聚发展。三是支持科创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科研院所以及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产学研用协作,打造未来产业创新联合体,培育多元化的未来产业发展力量。

  创新落地保护

  以政府采购为抓手,助力科创企业技术落地。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功能,在扩大内需上下功夫,为科创企业订单增加铺路。一是建立科创企业及其科技创新产品的认证和保险制度,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标准互认和要素互通。制定科创企业认证标准,由当地科技部门组织相关机构认证,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供应商数据库。同时,积极制定符合科创企业产品的性能认证和保险体系,对符合质量、性能标准的科创企业科技型产品优先考虑。二是政府采购份额中可预留一部分给科创企业。在促进科创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中,对科创企业采购的范围、优先次序、扶持力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政府采购程序、方法、效果评价、审核和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相关部门应公布科技创新产品采购目录,明确国家创新导向和政府技术需求,鼓励科创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标。三是开发支持初期和成熟期科创企业科技创新的应用场景。例如,政府部门可开发以应用场景驱动的研发模式,定期遴选发布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和推荐目录,加速科创企业对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品化、市场化进程,实现前沿技术和产品的跨领域、综合性试点应用。

  创新持续保护

  重视人力资本价值,支持企业可续发展。一是政府部门应完善政府资助的评审体系,对科创企业领导人及其创始团队的技术背景、管理能力、社会影响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可引导科创企业采用共同领导模式,通过不同领导人共同承担领导职责,调用他们在技能专长、信息资源、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形成创新赋能与协同机制以驱动企业持续创新,有效担负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使命。二是重点建设一批高端科技人才培养基地,聚焦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青年人才和卓越工程师队伍建设,引导社会各方加大对科技人才开发的重视和投入,在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创业愿景的同时,强化其创新管理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培养,促进其驾驭技术拓展与企业发展。

  (作者:罗瑾琏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长聘教授;王象路、唐慧洁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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