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郑州市一张“悬赏1000万人民币寻狗”的寻狗启事引发郑州市民广泛关注。9日20时左右,记者从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获悉,寻狗启事中丢失的狗已被找到。狗主人的助理联系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称,狗已经在警察的帮助下被找到。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狗主人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5000元奖励。因狗主人“寻狗心切,以1000万为噱头,不管200万还是1000万这都是不可能的事。”而这条狗是否为退役军犬目前还无法确定。
应该说,该悬赏公告通过互联网传播后,立刻引发很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大部分人都被“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元人民币,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豪气冲天所惊呆。且当时就有很多人认为如此之高的悬赏金额不切实际,可能是骗局或噱头。果不其然,在狗被找到后,狗主人仅兑现了5000元奖励,距离200万元或1000万元奖励相差甚远,妥妥的套路和噱头。而这种戏耍、愚弄公众的套路显然不该再次出现,否则只会损伤诚信底线,上演“狼来了”场景。
所谓悬赏公告,也称悬赏广告,主要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一般来说,悬赏公告具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特点,公告发布后,没有特殊原因,广告主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悬赏内容。当行为人完成悬赏公告指定的行为后,就在行为人和悬赏者之间产生了受法律约束的合同关系,悬赏人应该按照约定向行为人支付悬赏金。
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狗主人在发布悬赏公告寻找丢失的爱犬时,理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谨慎开出悬赏金额。哪怕是寻狗心切,也不能信口开河,胡编乱造,给出离谱的悬赏金额以博取关注和流量。
而且在他人完成悬赏公告确定的行为时,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不能乱开“空头支票”,失信于人。对此,虽然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悬赏金额实在太高,高得有些离谱,但这不代表公众或相对人可以将其当做开玩笑或恶作剧对待。因为,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特别在一些资产雄厚又爱狗心切的人看来,200万元似乎不算什么,只要能为其找到丢失的爱犬,奖励1000万元也不为过。
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和人们有可能相信悬赏200万元至1000万元是真实有效的,不是开玩笑的,除非发布悬赏公告的人是神经病等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一旦找到丢失犬只的人较起真来,非得要求其兑现奖励,悬赏公告发布人恐怕就要陷入尴尬和被动了。作为单务合同,发布悬赏公告者无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公告,只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降低悬赏金额,或者硬着头皮摆烂耍赖。此时,找到犬只的人有权“留置”该犬只并要求权利人先行兑现承诺,或者通过诉讼方式索要悬赏金额。而通过诉讼方式的话,悬赏人要么败诉,即便法庭调整了悬赏金额,可能也要承担上万元的诉讼费,并蒙受言而无信的名誉损失。
好在该天价悬赏事件以找到犬只并给付5000元奖励了结。否则,一旦遇上较真的人,狗主人恐怕要落个灰头土脸和名誉受损的下场。这也警示人们,悬赏公告并不是闹着玩的文字游戏。发布者越是有求于人的时候,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讲明事实,慎重给出悬赏金额并如实兑现。愚弄、奚落、戏耍公众的“套路悬赏”,只会凸显出行为人的幽暗心理,以及道德品质的低下。要知道,公众不是傻子,互联网是有记忆的,透支公众信任的发布悬赏者在遭遇网络围观后,更可能面临名誉扫地的“社死”,为其失信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