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蒋某在湖南株洲市天元区某美容机构进行了假体隆颏术、鼻综合延长术和修复术后,鼻子反复出现发炎、肿胀情况。2022年1月14日开始,她在短视频平台上直播或发布视频,内容包含“株洲某美容机构黑心,大家千万不要去,我就是受害者”等。2022年2月14日,蒋将该美容机构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美容机构赔偿部分损失。蒋女士在网上针对美容机构的吐槽引起众人围观,一石激起千层浪,导致有个别已交钱付款的消费者退款。美容机构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认定消费者吐槽不构成名誉侵权,判决驳回美容机构全部诉讼请求。
消费者因为在短视频平台吐槽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就被商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且提出高达50万元的赔偿,这样的事情较为鲜见。被起诉的消费者应该也是满腹委屈。好在当地法院驳回了商家的全部起诉。这一事件也折射出,非常有必要强调消费者对商品的“吐槽权”及“差评权”,将其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加以对待和保护。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提出“吐槽权”、“差评权”,但“吐槽权”显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关键。如在电商网站上,消费者通过浏览、分析某个商品或服务的各种好评和差评,并参考商品总体评分,才能做出最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判断和选择。
因此,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吐槽权”,就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商家的义务。对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否则将承担最高50万元罚款。即电商平台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的好评、中评和差评,不屏蔽和删除差评,确保消费者可完整地查看评价。
而且,相关部门还出台规定禁止商家通过返现、红包等方式“购买”好评,即尊重消费者基于真实意愿对商品和服务作出评价是应有之义。那么,实体店的商家是否也应尊重、容忍消费者的“吐槽”或“差评”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对质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然有差评的权利。即便是优质商品,由于“众口难调”,消费者的体验和感受也有所不同。哪怕对同样一种商品甚至同一个商品,也褒贬不一,商家自然无权要求消费者全部作出好评、不得差评。
甚至可以说,对质量较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曝光、起诉的做法,不仅是其权利,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只有如此,方能让商家有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的压力,并提高售后服务质量,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而不是凭运气来选购商品。也就是说,哪怕对商品的评价是过激和负面的,但只要没有明显的侮辱、编造、诽谤、勒索情节,商家均应保持容忍,这是其作为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具体到此事件中,消费者购买的美容服务确实存在很大问题,且法院的生效裁判也认定了商家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消费者在商家未积极解决问题的背景下,通过短视频平台或朋友圈予以曝光、声讨、“吐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并未侵犯商家的名誉权。换句话说,商家名誉受损是因为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合格,理当承担被“吐槽”和曝光的后果。消费者的“吐槽”和曝光反而避免了更多消费者“踩坑”,值得肯定和鼓励。
也只有更多有勇敢精神的消费者站出来,商家才会心存顾忌,敬畏规则。因而,监管部门理当严格执法,在消费者曝光和“吐槽”后及时跟进,查处违规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法机关也应坚定地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吐槽权”,保护其免遭商家讹诈,让消费者毫无忧虑地行使“吐槽权”、“差评权”,促进消费环境更加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