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曾在北京某公司工作,离职后该公司仍拖欠基本工资、交通费及效益工资。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上述所欠费用。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北京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王先生253737元,双方再无争议。
拿到调解书后,王先生本以为可以收到自己的工资,但在距离原约定的支付日过去几个月后,仍未收到任何款项。无奈下王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局刘赛法官团队第一时间通过网上查控系统对该公司账户进行调查,但发现该公司账户并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联系不上该公司。经过现场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刘赛法官将调查结果告知王先生,也提醒他如果有财产线索随时向法院提供,以便恢复执行。
三个月后,王先生联系刘赛法官,并提供了一条财产线索:北京某设计公司尚欠被执行人一笔工程款,且该欠款已到期。得知线索后,刘赛法官即赶赴北京某设计公司现场进行核实。刘赛法官向设计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第三方北京某设计公司对该笔债务并无异议,刘赛法官立即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对该设计公司的到期债权18万元,并通知该设计公司直接向法院履行到期债权18万元。随后,该设计公司在履行期限内将18万元欠款汇至法院账户,刘赛法官将上诉案款发还给王先生。
剩余7万余元工资,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刘赛法官无奈之下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王先生后续如有该公司财产线索,可以及时联系刘赛法官团队恢复执行。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刘赛法官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也会联系王先生询问有无财产线索,但都一无所获。
一年多后,王先生来到执行局提交新的财产线索,北京某建设公司尚欠被执行人一笔到期债权未给付,案件终于迎来转机。
刘赛法官立即将该案恢复执行,并与北京某建设公司取得联系,向该单位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待北京某建设公司对债权金额无异议后,刘赛法官作出了冻结被执行人对该建设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的裁定,并数次沟通汇款事宜。最终,刘赛法官办理了划拨手续,并将剩余8万余元欠款全部发还给王先生,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无履行能力,不能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王先生的债务,但其对第三人设计公司与建设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上述两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第三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法院向第三人设计公司与建设公司送达冻结、划拨的执行裁定书,督促及时向本院履行。
法官在此提醒,到期债权并非被执行人所实际管领的财产,由于缺乏对该部分财产的实际管领,只有在第三人实际履行或无异议后,到期债权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对于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未提出异议的,又不履行的,执行法官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如其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如果申请执行人掌握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线索,可积极与执行法官联系,促进案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大大拓展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