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我国城市为谁建、谁来建、怎么建等根本问题,并且为智慧城市建设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遵循,意义重大。要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遵循,为智慧城市建设“铸魂”“健体”。
夯实以民为本的技术根基
智慧城市建设是将数字技术运用与城市治理需求相结合,并借助数字技术精准、实时、快速的功能优势,大幅提高城市治理效能进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过程,既有很强的技术属性,又有突出的人民属性。如何处理好数字技术运用与群众需求之间的关系影响到智慧城市建设的成效。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通过政策引导、试点推广,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并在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协同化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有些城市也存在盲目跟风、群众满意度不高等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重技术轻应用。如果智慧城市建设一味推崇技术,而对于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重视不够,就会陷入以数字技术为中心的倾向,产生数字技术与城市治理需求“两张皮”的局面。从根本遵循上看,智慧城市建设应该是融合数字技术工具理性和人民中心价值理性的共同体,更是提升群众满意度的系统工程。
为此,需要对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数字技术进行系统治理。首先,要推进数据融通,以提高城市治理效果和便民服务为目标,在做好信息数据安全保护的前提下,依法有序打通层级、部门、城乡、地域之间的数据阻隔,实现数据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跨区域的有效融通共享。其次,要开发群众需求度高的城市治理应用数字技术。把群众生活的痛点、营商环境的堵点、城市治理的难点,作为智慧城市数字技术开发的起点,重点开发人口流动聚集预警、交通流量预测、充电桩停车场选址、城市各类风险预警等数字技术模块。第三,强化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坚持人民群众的需求导向,加强政策引导,着力开发能够有效响应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数字应用场景,有效提高群众的体验感与满意度。最后,开展算法治理,构建技术向善、以人民为本的算法秩序,探索技术正义实现路径。
构建政民协同的城市治理模式
传统城市治理是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逻辑,群众很少直接参与具体的城市治理(包括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过程,这样有可能带来城市治理有效性和公平性不足、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智慧城市建设通过引入数字技术手段,能够有效降低群众参与成本,拓展参与渠道和方式,大幅提高了群众参与的可行性、即时性与客观性,为重塑和优化治理逻辑,构建政民协同的治理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政民协同的治理模式是指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全面创新智慧城市治理模式,重塑以往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逻辑,将群众置于城市治理的中心,构建政民互动协同的治理模式,最大限度实现城市治理目标与群众真实诉求相匹配,提高城市治理有效性和公平性。
构建有效的政民协同治理模式,首先,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数字技术,创新人民群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路径,建立促进参与的体制机制,拓展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政府、社会公众和市场等多主体共建、共治和共享。其次,要以提高便民服务效能与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借助数字技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流程再造、多部门服务协同,优化内外协调机制,建立协同开放的服务型政府。第三,推动相关法规创新发展,明确城市多元治理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责任,建立城市治理的法治保障。
筑牢以民为本的防火墙
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和维护离不开科技资本的持续投入。当前,政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多是依托实力雄厚的科技资本,将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紧密结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大型科技企业为主体的建设运营模式,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建设成效。
在大型科技资本全程介入的情况下,如果不强化规范引导,很容易出现城市公共治理公司化倾向,这种倾向或将导致城市公共治理受制于科技资本特定的技术平台,造成技术锁定和资本垄断,难以实现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时,科技资本往往无法兼顾智慧城市的本土化和异质性,更偏好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智慧城市解决方案,这又会造成智慧城市建设“千城一面”,城市治理缺乏个性和针对性,更缺乏效率。
因此,要把握好城市治理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平衡,处理好科技资本逐利逻辑和城市治理的公共逻辑之间的关系,在科技资本逐利与保障群众公共利益最大化之间,筑牢以民为本的防火墙,切实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方面,要健全科技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引导科技资本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科技资本的积极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大幅提升城市治理效能,引领城市数字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规范约束科技资本的负面影响,不断提高对科技资本运行的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利益最大化。首先,要在建立政企产业联盟基础上提高对科技资本监管能力,构建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链条,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其次,要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长效机制,增强群众对科技资本与城市治理方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警惕数字黑箱和“方案锁定”,避免智慧城市建设“千城一面”。三是,建立智慧城市建设核心评价标准,将群众满意度高低作为衡量智慧城市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准,建立有群众参加的智慧城市绩效评估机制。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生态文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