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对2021年3月18日受理的某资产管理公司起诉某债券发行服务机构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系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焦点涉及法院在前置程序取消后对债券发行存在虚假陈述的认定方法,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发行人、投资人及各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边界。
2016年8月4日,某集团向投资者发行16大机床SCP002人民币5亿元。债券募集说明书增信措施部分载明,某集团为案涉债券提供5亿余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账期与金额可以覆盖案涉债券本息。
2016年8月9日,某集团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按1%进行返费。某资产管理公司指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买入案涉债券。后某集团财务危机爆发,案涉债券于2016年11月29日构成交叉违约。2016年12月12日,某集团主体评级下降为C不能偿债级别。某资产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自有私募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以券商过券方式,以五折价格买入全部案涉债券并持有至今。
2017年4月27日,某集团公告承认案涉债券应收账款增信措施为虚假。
2017年11月10日,某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扣除破产重整程序中可获得清偿金额,某资产管理公司发生损失5亿余元,其认为16大机床SCP002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应由某集团和债券各服务机构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根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某承销银行在某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某集团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律师事务所在某集团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作为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其将来的生效判决结果会在业内形成示范作用,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各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规范各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促使机构投资者谨慎投资,理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