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北京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相关阶段性政策。
住院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冠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
门急诊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11项疑似症状相关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90%。
同时指出,由于政策调整门急诊医疗费用产生的差额,4月份将根据医疗机构上传的(1月8日至3月31日期间)信息,进行自动补差处理,补差费用将直接拨付至参保登记的代发银行账户,患者无需自行申报。
所有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