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标志性事件。围绕会议精神,着眼保障我国科技创新健康发展,科技伦理治理需要确立系统性思维,在实践中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技活动全过程。
其一,系统性推进要体现在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发展迅猛,科技创新的渗透性、扩展性、颠覆性作用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基因编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模糊了生命与非生命、自然物与人工物的界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发展,则从另一方面对人的隐私权、知情权与选择权形成挑战。放眼世界,大量前沿科技和突破性创新的发展经验表明,若不充分重视科技伦理风险防范,创新引发的某些科技伦理事件就很可能遭遇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层面的负面反弹。
我们要把尊重人的生命权、人格尊严等作为科技活动的底线价值,进一步坚守和弘扬科技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确保科技向善,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我们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引导企业和社会通过监管和治理强化伦理意识和要求。这既是在国际科技竞争大格局下对伦理与价值观之争的必要回应,也是在前沿科技领域敢于和善于展开科技伦理治理,并将其作为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的具体体现。
其二,系统性推进要体现在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技活动全过程。新的科技革命是全链条创新,任何一个环节产生伦理问题都会引发创新链风险。所以,我们需要在科技创新的选题、规划、研究、实验、推广等各个环节,嵌入设计与构建伦理规范,将伦理准则制度化到技术、管理和应用的细节之中,及时发现并纠正科技伦理问题,控制和减少风险因素,使科技伦理的跟踪监管贯穿科技活动全过程。
即时、动态地调整治理规范和治理方式,是科技伦理治理题中应有之义。要保持前瞻性与动态性相统一,前瞻研判科技风险,完善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的长效评价体系、应急响应机制。
其三,系统性推进要体现在多方共治、程序规范。科技伦理是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事关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共治。对政府部门而言,需要完善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履行科技伦理审查监管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对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创新主体而言,需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引导科研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管控好伦理风险;对科研人员而言,需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坚守科技伦理底线。
着眼于长久治理,必须将制度规范、监管审查与教育引领相结合,坚持以教育为本,实现科技活动符合治理规范和伦理要求。科技伦理规范只有深植于科技创新的各个主体的价值观底层,才能转化为无需提醒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