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加强对境内古长城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宁夏历史上地处边塞,境内不同时代的长城绵延1500余公里,素有“长城博物馆”之称。此次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职责,提出建立毗邻协调机制,落实长城保护分段管理责任;实行长城保护员管理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聘请专人对长城进行看护、巡查,开展业务培训,发放巡护工具,并参照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给予长城保护员适当补助。
为吸引社会力量共同保护长城,条例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与单位、个人自愿签订长城保护委托协议,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对长城墙体、壕堑、单体建筑、关堡等协助做好日常巡查和保护。
针对宁夏长城保护高频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条例明确了在长城本体上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罚措施。攀登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长城损毁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修建坟墓、种植危害长城安全的植物或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的,情节严重者,个人最高将被处5000元罚款,单位最高将被处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