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被认为是中国与欧盟双边关系的决定性之年,《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欧CAI)谈判能否按期结束备受关注。在9月中旬举行的中欧领导人会晤中,双方再次重申加快中欧CAI谈判,实现年内完成谈判的目标。
中欧CAI自2013年启动以来,迄今已举行了32轮谈判。从欧盟发布的谈判报告来看,当前双方已就定义(投资、合格投资、投资者等)、业绩要求、公平与公正待遇、国内规定、许可与资质要求、金融服务、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保护伞条款、透明度规则、资金转移、争端解决等文本内容进行了谈判,并且交换了两次市场准入清单。
当前谈判已经进入冲刺阶段,中欧双方要在谈判中弥合分歧、达成协定,关键在于双方对中欧CAI的战略意义与性质的深刻认识与准确定位。
首先,中欧CAI的达成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中欧投资合作,夯实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石。中欧双向直接投资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从发展趋势来看,当前中欧投资者均有意进一步推动中欧投资合作。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商业信心调查2020》显示,65%的受访企业将中国视为当前和未来投资目的地的第一位或前三位,这表明欧洲企业对中国市场具有坚定信心。欧盟中国商会与罗兰贝格发布的2019年《中国企业在欧发展报告》显示,中国企业将欧盟视为企业全球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支点,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欧盟成员国设立了研发中心、制造工厂,并重视技术创新,奠定长远发展基础。因此,中欧CAI达成,可以为中欧投资者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并在后疫情时代,为中欧实现超预期的经济复苏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中欧CAI的达成有助于维护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破解“毒丸条款”的遏制效应。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美墨加协定(USMCA)中的“毒丸条款”成为个别国家实施孤立主义、重塑全球价值链的重要工具之一。当前中欧CAI谈判虽不受“毒丸条款”影响,但却有助于破解“毒丸条款”的遏制效应。
最后,中欧CAI的达成需要中欧双方准确认识CAI的性质。一是中欧CAI是一项投资协定。这一性质决定了谈判中可持续性发展议题更多应是磋商建设性的。二是中欧CAI是一项投资协定,而不是自贸协定。这一性质决定了谈判中一些议题的讨论限度。三是中欧CAI是中国与欧盟27个成员国中的26个国家(除爱尔兰以外的所有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升级谈判。这一性质决定了协定越早达成,中欧双方的投资者就可以越早从高标准的投资保护与高水平的开放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