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开推出了15条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鞍山各类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工作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
鞍山市公安局推出的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内容是:督促企业落实防疫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督促复工企业落实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等各项防疫措施;依托“鞍山市疫情防控大数据平台”,对企业员工疫情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排查,提供疫情防控信息支撑,消除外来员工返鞍带来的疫情风险。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会同工信局、商务局、应急局等部门,督促各类复工复产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的监测防护,特别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以“只帮忙不添乱”为原则,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指导各企业厂区落实封闭式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出企业;在疫情防控的同时,督促企业落实好治安保卫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重要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规范涉企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对诚信守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疫情防护物资生产、经营企业,除上级部署、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侦查办案外,原则上不额外进入现场检查。
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特别是疫情引发的案(事)件等警情高度重视、及时出警、依法妥善处置,从快从严打击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对制售假劣药品、口罩、消毒液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做到“追源头、捣窝点、缴赃物”。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涉案企业依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对企业反映的应予立案而未予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投诉、复议复核等事项,加快办理进度,及时反馈结果。依法快侦快办各类侵害复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案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合法经济利益。
推行窗口业务“四办”措施。凡可通过网络办理的户政、车驾管等业务,通过辽宁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交管12123APP“网上办”。确需现场办理的,由申请人到指定窗口“预约办”。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期办理的户政、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登记、驾驶人考试等业务,视情“延期办”。公布交管、出入境业务咨询电话,对因复工复产急需办理车驾管、出入境业务,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紧急办”。
开辟重点车辆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通行证》的复工复产运输车辆,优先保障通行。对无通行证件的,但属于运输煤炭、油气、化工、机械设备、农资等复工复产应急物资、人员以及邮政、快递车辆,最大限度保障通行。
落实保障运输“柔性执法”。对存在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复工复产运输车辆,不妨碍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原则上“只教育不处罚”。对因不熟悉路况造成闯禁行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外地车辆,以教育纠正为主。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的,快速出警、处理,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帮助尽快转运。
强化路面交通疏导保畅。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国省道、县乡道检疫防控站点、易拥堵路段,增派执勤警力维护道路通行秩序,加大交通疏导力度,对复工复产运输车辆遇有交通拥堵的,优先疏导保障通行。对工作中发现的未经各级党委政府批准违规设立的检疫防控站点,且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通报地方党委政府予以撤销。
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和服务企业活动。深入开展涉疫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因防控疫情临时封控引发的个别人员不满等矛盾纠纷,及时受理、快速化解。结合“民警进万家联万企”活动,及时收集、梳理企业各项需求,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对发现的苗头性、行动性信息和涉稳动态,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将疫情及其他涉稳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推进物防技防进企业。在重点企业周边布建物防技防设施,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体系,前端设备架设与后台系统完善同步,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结合,逐步消除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街区的安全防范死角、盲区和漏点。
建立联系通报预警处置机制。与市卫健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联系通报机制,及时推送与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相关的工作信息,迅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隐患问题,指导企业加强预警,超前采取预防措施。部署警力加强重点企业周边巡控,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开展联勤联动巡逻。建立涉企警情110快速出警机制,深入开展“警种联动、警保联控、警民联防”合成化巡防,加大重点企业和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警力投放,出动“剑齿虎”武装巡逻车和钢锋突击队,强化显性用警、科学布警、精准码警,把巡逻警力向复工复产企业和项目周边倾斜。
严打其他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在“鞍山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辟谣文章,及时阻止、遏制谣言传播,第一时间发现、查处、打击网上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对阻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出警、依法查处;对利用疫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及时止付挽损,加大力度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