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对外开放要继续往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走,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继续缩减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距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不到20天,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主要内容涵盖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投资保护和港澳台投资者相关规定等。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称,商务部已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的工作。今后官方将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公布,确保与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
此次会议指出,为落实好明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本次通过的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
业内人士表示,以立法的形式实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不仅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而且表明当前中国对外开放水平有所提升。可以预见,随着明年外商投资法将施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将推动对外开放向更高层次迈进。其中,自贸区改革创新要持续深入,自贸港建设有望迈出实质性步伐。
早在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对外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公平竞争环境和外资企业权益保护等一系列优化外资在华营商环境的举措。
具体来看,该条例着重强调了内外资企业的平等待遇问题,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一视同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次标准制定修订,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其次,根据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为了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条例对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在投资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转让技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
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此前曾公开表示,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国投资者反映的问题。一方面,这有利于让外国投资者了解到中国改善营商环境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国各级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从而降低国际投资争端风险。
出台外商投资法,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最新一期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的排名得到大幅上升,由78位提升至31位,中国的营商环境已有很大提升。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及实施条例的落地,预计我国外商投资环境将进一步改善。
今年以来,我国一系列保护外资、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已对吸引外资作出贡献。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谈2019年1-11月全国吸收外资情况时称,2019年1-11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保持稳定增长。其中,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6747家,实际使用外资8459.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0%。
此次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禁止对外企采取的差别性或歧视性待遇,并明文规定了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显著提高了外商投资法的可操作性,从很大程度上打消了跨国企业对于立法意图能否真正落实的疑虑。但是,仍然期待更加细化的政策法规及配套措施的出台,将优化营商环境等目标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