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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升级让金融科技行稳致远
2018-12-05 作者: 车宁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多位监管层人士近期接连发声,释放金融科技监管升级信号。随着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全球主要经济体对其的治理态度日渐趋同:在中国,强监管成为主题词;在欧盟,金融科技领域的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美国,对虚拟货币等业态的监管愈加严厉。

  金融科技使金融业面临挑战。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打通了金融内部各业态之间以及金融与业务场景的关联,风险的传染性和共振性加深。另一方面,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系统、技术和平台本身存在的风险正在向金融领域蔓延,甚至可能产生出一些监管尚未覆盖到的空白领域。

  面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这就要求我们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安全之间把握平衡。

  一方面,金融安全不是否定创新的低层次安全,而是建立在金融科技创新成果上的高层次安全。金融科技创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应用,开拓了安全防护的方法和手段,又通过技术作用于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金融市场发育,推动金融资源要素优化整合,成为金融安全的坚实基础。

  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创新绝不能以牺牲金融安全为代价,而应成为以保障金融安全为目标的有质量创新。建立完善以保障金融安全为目标,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减少缓释金融危机对自身及实体经济的破坏,方可推动金融科技创新持续稳健前行。

  当前,中国在金融科技规范创新方面已经取得许多弥足珍贵的经验,未来对金融科技的治理还将继续升级完善。

  法律法规制定层面,围绕金融安全的顶层设计将得到加强,存在于新金融、类金融等领域的法律空白将被填充。另外,与高质量立法相适应,具有更强可执行性的行业标准也将大量出台,金融机构和行为监管将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国家机构完善层面,除了行政机关层面“一委一行两会+地方金融监管”架构调整外,以上海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等为代表的司法机构改革开始落地,这意味着除了行政手段以外,司法资源将在金融监管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社会公共治理层面,一是在价值取向和立法执法层面更突出金融消费者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等的保护,这也是完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双峰监管”的应有之义;二是突出强调行业自律组织在协同监管中的作用,较之监管机构,其更贴近市场、资源更多,将以其专业性为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安全的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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