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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确定 基准价每亩10万元
2018-08-06 作者: 来源: 经济日报

  财政部6日发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推动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

  6日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等于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一档地区包括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二档地区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三档地区包括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四档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五档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

  在资金下达方面,中央财政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预算下达经国务院批准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规模和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依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两个因素确定。补充耕地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两项合计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财政部要求,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按标准安排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省份,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中央财政收取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扣除下达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后的余额,作为跨省域补充耕地中央统筹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使用。跨省域补充耕地中央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帮扶省份在使用“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时,应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调剂资金规模,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先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拨付深度贫困地区。待完成拆旧复垦安置并经自然资源部确认后,财政部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剩余3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深度贫困地区。

  财政部要求,深度贫困地区收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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