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再次迎来强监管。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活动。此外,还明确了四类严厉打击的行为,其中包括非法集资放贷、暴力催收、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高利贷以及非法校园贷等。
《通知》再次明确了一些信贷规则和规范民间借贷的要求。其中,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同时,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此外,《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上个月底,银保监会牵头召开了“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与会者普遍认为,我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继续“双降”。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去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50起,且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并且,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
为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净化社会环境,四部委联合印发《通知》。
至于未来如何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