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浙江省提出该省金融办加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牌子,而在今年的前几个月已经有四川省、山东省、深圳宣布挂牌金融“局”。
相对于今年金融监管部门改革的密集,金融办转型已在一些个别省市实践多年。追溯到2009年,北京最早设立金融工作局,随后便直接到了2014年、2015年才出现天津、武汉和宁夏完成金融工作局的转变。
从“金融办”到“金融局”,虽只一字之差,却意味着行政级别由处级到厅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到政府直属机构,更意味着和职能的升级,即从“服务”转向“监管”甚至“执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些新金融业态成为主要的监管短板,对金融业发展隐含着不确定的隐患。今年7月份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目前,全国密集出现一些省份和地方推进金融监管部门属地职能的调整。
今年2月份,四川省金融工作局挂牌成立,单独设置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强化执行力。
3月份,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指出设立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挂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0月10日,深圳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会议,表示强化金融监管机构职能和力量,并决定在市金融办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
11月23日召开的浙江省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该省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举措,其中包括该省金融办加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牌子,主要承担地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能。
甚至近期,一份有关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流出。此份文件显示,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将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
实际上,在进入2017年之前,省市的金融服务办升级为金融工作局的情况比较少。
最早的是在2009年,北京设立金融工作局;2014年8月份,天津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更名为天津市金融工作局;2015年2月,武汉市金融办升级为武汉市金融工作局;2015年12月,宁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成立,该局也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
其实,通过今年的金融工作会议和监管层的筹备上已经显现了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趋势。由“办”变“局”的设置,意味着属地服务职能转变为监管职能,强化了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今年7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此次,会议还提出要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
11月8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据悉,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了五方面主要职责,其中有两项值得注意,分别强调了统筹协调和监管职责。
其中,第三项表示:“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而第五项表示:“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
弥补监管短板
随着互联网等科技金融的发展,产生了许多网贷、P2P以及虚拟货币等新的金融业态,而这些新金融业态也成为监管短板,对金融业发展隐含着不确定的风险,更增加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压力。
对此,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表示:“金融服务办管理范围除了传统金融领域如小贷公司以外,现在则还需要面对互金多个子业态的监管,包括现在最火的现金贷的几个参与主体,如网络小贷和P2P网贷。”
在金融创新、互联网新技术等新形势,但目前监管政策,也在加强协调。今年以来,防范金融风险在监管性政策文件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多。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实际上,一家互金平台的金融产品的监管可能会同时涉及到证监会、保监会或者是监管空白,监管边界不容易厘清。而地方金融办升格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后,金融监管也增加了协调盲区和弥补短板部分。
上述深圳金融工作会议表示挂牌金融局,对当前相对分散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进行整合,进一步分离发展和监管职能,补齐监管短板,履行好中央交由地方负责的各类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交易场所等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
张叶霞认为:“而金融办转变到金融局,意味着机构级别的提升,更方便其细分监管职责,强化监管职能,也便于与其他部门协同监管,从而使监管更细化、清晰。”
同时,这一调整也面临需要解决监管重复问题。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认为,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理论的设想与具体现实可能还会存在很大差异或矛盾,还需进行全面权衡和考虑。他认为要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类金融机构监管与原有金融机构监管等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