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11月15日发布的《2017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年报》(下称《年报》),对险资投资进行了深入研究。该《年报》指出,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已经逐步放开了很多,但对险资的担保或贷款业务仍然持禁止态度,当前,应当赋予保险公司正常的信贷投放功能,进行合理合法的放贷业务。
根据2014年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6年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发放贷款(保单质押贷款除外)都是被禁止的险资运用行为。
该《年报》指出,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的创新发展,主要集中在非标投资和同业投资领域,非标投资的信贷功能十分明显,同业投资中的业务创新也不乏信贷投放功能。统计数据也显示,以“保户质押贷款”为统计口径的贷款规模并不大,而以“贷款及应收账款”为统计口径的“另类贷款”规模却很大,占比也较高。例如,2016年样本险企的“贷款及应收账款”规模约为1.62万亿元,占样本险企总资产规模的14.6%,同期保户质押贷款占比仅约2%。
“我国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分担商业银行的贷款压力;二是业务风险相对较低,收益却不俗;三是解决保险资金‘长债短配’问题,利于资产负债管理。”该《年报》认为。
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上述《年报》提出了险资开展贷款业务的实践建议:保险资金可以通过独立放贷或“银保合作”等方式直接流入信贷市场,此为直接参与的路径,同时也可以通过认购MB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资产证券化产品间接进入信贷市场。
尽管当前我国贷款业务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较低、收益较高,但险资若要涉足贷款业务仍需要对五大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防范措施:第一,要防范利率风险。第二,要防范违约率增加时的顺周期效应风险,处理好负债端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资产端抵押贷款之间的关系。第三,要防范恶性竞争风险,防范商业银行的抵制,平衡好利弊关系。第四,要管控好合规风险。最后,要防范信用风险。(摘自《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