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未成年人监察专员制度建立于1993年。该监察专员属于政府机构,有约20名员工,每年由政府财政拨款支持。政府指定专人担当未成年人监察专员一职,其基于《联合国未成年人权利公约》的基本规定,代表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监察专员专门负责跟踪监督《联合国未成年人权利公约》在瑞典社会的遵守情况,并同时推动各地方、政府和机构的执行。未成年人监察专员发现在执行《联合国未成年人权利公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监察专员每年向政府作一次报告,其中包括相关的分析以及改进的建议。依据法律,监察专员定期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围绕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问题协助构建公众舆论。
未成年人监察专员定期与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身处脆弱生存环境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对话,了解他们的生存状况,以及他们对相关问题的看法。由专家(包括未成年人)所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定期对搜集的一手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监察专员索取相关信息的权力,以及召集有关方面座谈的权力,但监察专员没有执行力。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监察专员与议会监察员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工作产生冲突,未成年人监察专员无权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干涉,但有义务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进展。如发现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或知晓了需要社会福利署介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监察专员必须立即向该署提交报告。
监察员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实施后,效果十分显著。通过跟踪、调查和监督一系列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该监察员机构成功地将《联合国未成年人权利公约》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写进瑞典的《抚养法》、《外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中。
瑞典未成年人监察专员制度成功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将“未成年人的视角”摆在首要地位,即一切决策和调查都必须在与未成年人充分的交流后才能做出。“未成年人的视角”,要求决策者具备正确的态度、充分的知识储备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操作程序。在做决定并采取措施之前,决策者必须考虑是否会影响到未成年人以及会如何影响到未成年人。
多年的实践证明,瑞典未成年人监察专员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必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从未成年人的视角”、提高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干预机制,可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