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一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在认识和操作层面存在的不良倾向,谨防科技成果转化陷入新的误区。同时,以“稳源头、除藩篱、建通道、拓范围”为着力点,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助力。
当前存在的不良倾向
一、认为科技成果转化不畅问题被高估。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一个近年来被广泛关注的观点。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存在概念模糊、界定不清等问题,我国也并未公布官方数字和统计标准,因而“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具体数值存在争议,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不畅问题并没有被高估。事实上,仅从专利平均维持时间较短、未缴纳年费成为专利失效的主要原因等就足以看出,目前我国大量的职务科技成果往往根本没有转化。
二、在转化过程中过分注重技术性因素。科技成果转化不仅需要创造成果,更要从成果中获利。大量事实表明,技术经济性、市场适用性、产品管理与营销等非技术性因素往往是决定成果是否能成功转化并实现利润的关键。对于处于创新追赶阶段的国家,传统动能改造和产业层次提升需要一个过程,在转化过程中尤其需要更加注重非技术性因素。不能片面地认为突破性技术就必定带来产业化成果,更不能引导企业只盯着“前沿性技术”却不评价技术本身的适用性等问题。
三、过于夸大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比例的作用。较为极端地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比例,可能会扭曲收益分配机制,忽略技术转移方和高校院系等组织的应有分配。技术转移方在优化科技成果配置中具有特殊地位,如果忽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受损的还是科技成果供需双方。
四、过分强调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经第三方评估。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为以“协议定价+内部公示”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合法保障。第三方评估并非唯一选择。
五、认为高校院所确有必要自办企业实施转化。应该看到,鼓励高校院所及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是为了提高成果转移转化的成功率,并不是鼓励大学自办企业。高校与企业、教师与老板,在功能设定上具有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大学和教师应坚守创造和扩散知识的本职工作。其实,高校在剥离下属企业或不办企业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授权使用/专利入股+技术服务”的模式进行成果转化。
多角度着力激活转化
“稳源头”,筑牢有利于提升成果质量和促进成果转化的制度基础。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要从源头上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营造有利于产生高技术水平和高经济价值成果的体制机制。一是继续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稳定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推进薪酬制度、评聘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双向流动。二是推动校地企协同升级,使校地企协同向共建新实体与新机制的方向发展,构建激励相容、权责对等的治理新体系。建立企业牵头、高校参与、地方服务的新型合作模式和新型科研机构,使科技成果从开始立项就“围绕需求、贴近市场、服务产业”。三是尊重科研规律,深化科技管理体制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为科研人员松绑除障。
“除藩篱”,研究制定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性措施。要承认职务科技成果等国有无形资产的特殊属性,重点解决现行国资体制下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坚决打破高校院所“专利权等国有无形资产越严格管理越实质流失”的怪圈。一是坚决落实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免责条款,并适时上升到法律层面;二是推广国有股回购政策,给予科研团队在适当溢价的基础上拥有向有关单位回购国有股的优先权;三是试点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规范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确权;四是研究建立针对国有无形资产的专门管理制度,尤其是与国有无形资产对价的国有股的管理办法,消除制度瓶颈。
“建通道”,建设兼具独立性专业性的内部技术转移转化专门机构。在高校院所内部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专门机构,强化专业分工并完善转移机制,激活大院大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一是优先支持部分重点高校设立校内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机构,确保机构实体独立运作;二是将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纳入有关人才计划目录,建立覆盖技术、金融、财务、法律等方向的专业人才队伍,提高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三是规范管理机制,明确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建立可持续的发展与运营机制。
“拓范围”,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并制定专门优惠政策。要继续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更加重视非技术性因素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企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与体制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形成良性互动。一是推动进一步扩大科技型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科技服务业企业要降低研发费用等认定门槛。二是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惠及科技服务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方面适用更优惠的政策。三是研究制订针对科技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办法,打造一批服务好、专业强、品牌知名度高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