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正在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8月16日,保监会对外披露相关征求意见稿,从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以及披露管理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大致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为了防范在治理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风险,保监会要求这方面披露的信息更为详细。
其中,在披露公司治理概要方面,要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董事和监事简历;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为了及时了解股东间关联交易情况,以及防范发生风险传递,拟修订的信披新规要求将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情况、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等均限时进行披露。
此外,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发生也须及时披露,如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案件;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仲裁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