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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重在责任落实
2017-07-18 作者: 陈涛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在日前结束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关键还是要落实各方责任,形成防风险合力。

  应该看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离不开金融市场有关各方的积极努力。形成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合力,有赖于以风险为导向的有效金融监管、微观经济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自我风险硬约束、地方政府清晰的行为边界以及完善法律法规的保障。

  然而,过去一段时间,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套利行为突出,僵尸企业“僵而不亡”,金融机构激励约束不平衡,地方政府负债动力充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对市场行为引导力不足,这些都加剧了金融乱象。上述问题产生,与金融市场有关各方责任未落实有密切关系。未能及时消除监管真空、监管标准不统一,是金融机构监管套利风生水起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而言,僵尸企业财务软约束,杠杆水平越来越高;金融机构热衷于规模扩张,影子银行风险不断显现;地方政府负债规模缺乏有效约束,隐性债务通过影子银行扩张;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明显滞后于金融实务,未能有效发挥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正因如此,落实金融市场有关各方责任,成为本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上,会议提出,“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在强化微观经济主体财务硬约束上,会议提出,“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在引导金融机构行为上,会议提出,“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避免短视化行为。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推动金融机构真实披露和及时处置风险资产。”在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方面,会议提出,“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会议提出,“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新经济增长动力不断凝聚,宏观经济面运行整体稳健,但也要高度关注金融领域存在的显性和隐性风险。说到底,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无论是有效的金融监管,还是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地方政府业绩观的改变,以及法律法规建设的加快,都要通过责任落实来推动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真正落地,都要通过积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来促成经济与金融的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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