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A股入指数 改革不停步”系列评论(三)
A股成功纳入MSCI,既是对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方向的认可,也对A股市场的法治化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长期以来,在中国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之间的不适应性,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的不匹配性,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加大资本市场法律供给、提高市场违法成本,已成为市场建设的当务之急。
对于A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一直在加强。但受制于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对违法违规者产生足够震慑。在此前的ST慧球千项奇葩议案中,证监会先后开出四份行政处罚书,对ST慧球、顾国平和鲜言给予多项“顶格处罚”,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最多只能对上市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万元罚款,34.7亿元的巨额罚单“板子”则主要打在鲜言对于多伦股份股价操纵上。这种情况并非个案。显然,数十万元的罚款,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简直是在“挠痒痒”,丝毫起不到震慑“坏孩子”、抑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
要想抑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高发态势,必须让违法违规者承担高昂的成本。不难设想,如果参与者通过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获取巨大利益,一旦被查实之后又不会遭受严厉处罚,怎能不助长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等市场机构通过违法违规行为谋取利益的“贼胆”?相对于巨额违法违规收益而言,小小的罚单,简直说不清是处罚和震慑,还是鼓励和怂恿。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偏低与信息披露违规、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高发之间形成鲜明对比。投资者普遍认为,不论是行政还是刑事处罚力度,当前的法律法规都与市场现实远远不相适应。
现行证券法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现行刑法第161条则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除了处罚力度上远远不够外,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也面临严重不足的问题。据了解,监管调查人员经常会遇到涉案当事人躲避调查、拒绝调查人员进驻、拒绝提供财务资料等对抗监管的行为。
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改革,加强市场法治建设,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违法成本偏低、执法手段不足、执法威慑力不够等突出问题。要从严立法,重典治市,让敢于挺而走险者倾家荡产。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市场主要参与者归位尽责,让市场各类“玩家”遵守规则,彻底改变证券市场乱象不止的情形,营造稳定健康的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