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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2017-04-18 作者: 谢莉莉 来源: 金融时报

  自去年国务院“54号文”正式发布以来,已经有30多家企业披露债转股方案,涉及金额超过5000亿元,其中多数为国有企业,覆盖的行业主要包括钢铁、煤炭、化工等产能过剩较为严重的行业。时隔17年后,债转股重启,社会各界对其抱有很高期望,但现实中操作困难重重,需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破解之。

  当前,各方对债转股实现企业、银行、市场多赢寄予厚望。

  从目前已落地的项目看,债转股取得了初步成效。短期看,债转股降低了企业财务杠杆,企业付息债务明显下降。银行通过发起基金进行债转股,置换出企业的高息债务,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成本,提升了企业的效益。长期看,银行作为实施主体成为股东后,将参与转股企业的决策,提升转股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既有利于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又保证了银行的自身权益。

  从银行角度看,随着息差的收窄和中间业务利润的平均化,银行业面临转型发展,需要寻找新的业务模式。债转股为银行混业发展开了一个口子,为银行获取丰厚股权增值溢价收益提供了可能。商业银行换成投行的角色,将实现与转股企业共成长。

  不过,也应该看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转股也面临重重困难。

  多数项目签订合作框架后停滞不前,真正落地的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退出机制不健全。银行参与债转股,目的不是长期持有,待企业盈利情况好转后,退出以实现超额投资收益才是目的。市场化债转股要求退出也要市场化。对于债转股后实现上市的股权,退出不存问题,难的是非上市债转股股权的退出,毕竟我国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还不健全。

  二是持有期间收益难以确认。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状况存在不确定性,业绩波动是常态,未必能达到银行的预期收益率,股权投资能否实现溢价要在最终退出时才能确认。银行以基金方式参与债转股后,收取的管理费费率很低,持有期间面临收益测算和利润考核的难题。

  三是资金来源的局限性。目前债转股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理财资金和市场化募集两个方面。银行的理财产品到期后要偿付本息,而股权退出周期不确定、回报不确定,从而加剧了银行资金的错配。而对于社会资金,由于回报率要求较高,参与的规模十分有限。

  四是转股企业积极性不高。纳入债转股范围的大多是央企、大型国企和地方龙头企业,债转股后,由于股东增多、股权稀释,企业受到的制约增加、话语权下降,自然转股动力受影响。

  五是加速消耗银行资本。《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银行被动持有股权的资本占用,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是1250%。虽然银行参与债转股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实施机构,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运行,表面上与银行实现风险隔离,但是,在新的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仍是穿透式纳入银行并表管理,大大占用了银行资本金。银行债转股落地金额越大,其资本消耗越大,资本考核时压力就越大,从而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

  六是目标企业难选择。理想情况下,债转股企业应为发展前景好、但暂时财务有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处于周期性行业或者财务负担过重、需要资金进行转型升级的企业。现实中,这类企业数量有限,前景难以甄别。银行若选择不慎,债转股后企业未能如期脱困,银行可能要承受更大的风险。

  要克服当前困难,稳步推进市场化债转股,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第一,建立债转股企业股权交易市场,丰富债转股股权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大股东回购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也可以利用并购、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退出。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债转股企业股权交易市场,专门进行债转股股权的交易,为债转股股权退出提供新的、更直接的路径。

  第二,培育合理的投资文化,有序打破刚兑,解决债转股募集资金难题。本轮债转股鼓励银行撬动社会资本,采取市场化方式募集资金。保本理财投资、信托、基金等收益较高,应当承担较高的风险,但由于当前投资环境中,刚性兑付并未真正打破,造成高收益、低风险的局面。建议有序打破刚兑,使风险和收益真正匹配起来,培育合理的投资文化,从根源上解决债转股的融资难题。

  第三,设立债转股企业白名单,解决目标企业选择难问题。“54号文”只从原则上明确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标准难以把握。建议地方政府列出债转股企业白名单,锁定债转股企业范围,从白名单中选择目标企业进行债转股,避免为僵尸企业输血。

  第四,完善债转股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已有较为完备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也有一些跟不上业务创新需求、对新业务规定不明确、束缚实践的规定,需要进行完善。比如,国家工商总局对以债权作为出资的方式是否合理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明确,否则在股权变更登记时可能会有障碍。又如,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实施主体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的占比,可以根据例外原则,单独设置权重标准。

  第五,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流转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第六,加快各项配套政策落地。建议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加快落实相关政策,并密切跟踪、关注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建议组建债转股巡视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地方政府政策性干预债转股市场化,变相进行“拉郎配”,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作者单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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