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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失信后果很严重
2017-03-29 作者: 记者 张翼 来源: 光明日报

  3月28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正式发布,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将实现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打造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目标: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从备忘录具体内容看,进出口企业一旦失信,后果很严重。

  “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都会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只有让企业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威慑效果。

  工商部门将有走私罪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对失信企业提高查验率或监管频次;公安部门阻止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失信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即时纳入日常管理,切实增强对失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

  措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失信企业通过“换马甲”,改头换面逃避联合惩戒可能吗?

  据介绍,综合监管网络,将会显著放大联合监管的威慑力,形成叠加效应。在制度设计上,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失信企业本身,还增加了对相关人员的惩戒,有助于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实现从源头上治理失信的目的。

  “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有一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是在不良自然人的主导下产生的。所以,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的同时,也要对这些自然人进行惩戒,否则只是触及皮毛。”李国告诉记者。

  重要的自然人一旦上了黑名单,不仅仅所处的企业受限,个人购买机票、出国境也要受到限制。今后再要注册企业或者从事别的活动,都要成为重点管控和监控的对象。要真正使每一个企业的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首先从自己做起,从自然人树立起一种崇尚守法诚信的良好道德风尚,社会才会处处体现出一种大家相互信任,和谐共处的氛围。

  警示:恶意循环,加重惩戒

  “海关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比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也是诚信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将会列为失信企业,提交到联合惩戒的机制中,由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惩戒。”李国说。

  根据有关规定,有以下八个方面的情形将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有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一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多次或非常频密;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失实,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也就是企业用虚假的信息进行注册登记,搞“空壳企业”;因违规违法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且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

  “惩戒,既是一种结果,也是一种手段。应当让一些迷途知返的企业有改过自新、走上正途的机会。对于一般的失信企业,只要一年内不再发生所列举的失信情形,经过评估和核查,可以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享受到与一般企业同等待遇。”李国强调,“但要特别提醒的是,不能今年违法违规了,明年歇一年,后年再来,如果形成恶意循环,我们会加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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