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我认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写进法律,很大程度上是‘3Q大战’事件影响所致,首次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行为列举的方式写进法律条文中,将对互联网竞争行为起到正向引导的作用。”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邹晓晨律师对科技日报记者说道。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查处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等。
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对此颇多争议。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这一条是对近年来通过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处理的总结。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新的通过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还会出现。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在维权时,也还面临取证难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表示。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时,不少与会人员提出了意见。杨震委员表示,互联网的发达给抹黑对手、散布虚假信息提供了便利,在互联网上散布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也应被列入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指出,利用刷单刷屏等手段制造虚假的销售额和声誉,以及通过竞价排名散布虚假信息也应被囊括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
蔡继明表示,颇受社会关注的竞价排名,特别是某些网络平台公司提供的竞价排名,散布了大量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危及生命。一方面要规范网络平台公司,另一方面要把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公司竞价排名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