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宣布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并通报了2016证监稽查专项执法行动情况。
邓舸表示,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编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时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
《监管问答》主要内容为: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此外,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邓舸表示,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
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按照网上发行日期计算,A股市场共计进行了248宗IPO,募资金总金额仅为1633.56亿元。而在再融资方面,按照发行日期计算,2016年A股市场共实施增发737起,均为定向增发,计划募集资金15813.46亿元,实际募集资金15245.30亿元。同时,实施配股10起,实际募集资金172.58亿元。A股市场整体融资规模达到了17051.44亿元,超出同其IPO融资规模十倍以上。统计数据还显示,2007年-2016年的10年中,A股市场的股权融资总规模为8.36万亿元,其中IPO融资总规模为20033亿元,相比之下,增发融资则达到了3386家,合计募集资金高达61711亿元,配股则为3414亿元。也就是说,在过去的十年中,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高达6.5万亿之巨,远远超出了IPO融资规模,从历年情况来看,仅在2007年和2010年IPO融资规模略大于增发融资。
当天,证监会还通报了016证监稽查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证监会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10月21日、11月25日、12月23日,专门部署查办4类违法案件,剑指审计评估机构执业违法行为,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市场操纵违法行为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四批共计50起案件中,40%已移送刑事侦查,50%已进入行政审理环节,其余案件调查工作正全面推进。针对已查实的部分涉案企业或公司财务造假、不实披露、未及时披露行为,证监会将对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开展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立案,绝不放过任何一家失职机构,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