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是,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意见》指出,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三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意见》首次提出了集体资产包涵的范围不仅包括了土地、设备等有形资产,还包括了一些具有文化属性的无形资产,如传统风俗等。同时,《意见》将农村的集体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两大类,这些资产均不可由个人随意买卖。此外,集体产权将由集体内部管理,强调集体资产管理的创新,而且,特别提出要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意见》建设性地指出,不可千篇一律,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由村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而不是搞“一刀切”。
《意见》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次全面阐释,同时,这也是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实施基础。
笔者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的创新将带来更多机遇。
首先,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就是农村产权确立的难度很大,这包括清晰的产权归属,产权及经营权清晰的划分以及资产价值提升的可能性。笔者在近期调研中发现,很多地区土地流转工作推进尚可,但金融支持土地流转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还是确权难度较大,配套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第三方评估资源及能力欠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还是要在清晰的资产归属的前提下,大幅度提升农村资产的价值,做到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也为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及产品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次,金融机构作为供给方需要对于相关农村资产的内涵做出客观且具有前瞻性的评估,尤其是对除了有形资产之外的无形资产的关注,这包括专利技术、传统习俗等,这些资产的价值评估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的行业及技术资源与能力。笔者在走访浙江某地区时了解到,当地的农商行就在尝试为具有专利技术的农业企业提供信贷产品服务,其抵押物就是其专利。显而易见,挖掘资产内涵的价值是涉农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创新的重要途径。
再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决定了涉农金融机构需要将服务“下沉”,这样才能获得更多业务机会。源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创新的需要,股份制将是重要的方式,但这种股份要求仅限于集体内部,而并非外部“流通”,这其实既保证了集体所有的属性,又保证了农民该有的权益。基于这一点,涉农金融机构应更加贴近“三农”的实际发展需要,并且在产权清晰可衡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产品与服务,进一步推动农村资产价值的提升,
最后,涉农金融机构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要动静结合。所谓“静”是指静态地分析和评价相关资产的价值,这部分主要还是以土地、森林、设备为主的有形资产,这部分所能体现的资产的直接价值在整个资产占比上将会是逐渐减少的,其绝对值将会上升。而所谓“动”是指动态价值,即存在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变化以及在相关静态资产之上所能产生的收益价值,动态价值的绝对值会上升,相对占比在一定时间段内也会进一步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