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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平等
雇员之间的工资不平等,是如何以家庭之间收入不平等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呢?展示步骤有些复杂,因为需要同时增添独立工作者(2000年法国有300万独立工作者)的非工资性经营收入、社会性收入与转移、资本性收入,然后将雇员、非雇员及其子女加以匹配、组成家庭。下表介绍2000年的法国这些展示步骤的结果。 2000年法国家庭收入的不平等 注:1.最贫困的10%家庭每月收入低于790欧元,平均月收入540欧元;最富有的5%家庭月收入高于5 100欧元,平均月收入7 270欧元。 2.年收入除以12得出月收入,包含工资、独立工作者的收入、退休金、财产转移与收入。所有收入均为缴纳社保费与普遍社会分摊金/社会债务偿还捐金(CSG/RDS)之后的纯收入,但不扣除其他直接税 [所得税(IR)、住宅税(TH)]。 资料来源: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2000年家庭预算调查》(上述计算由作者所作)。 法国家庭的平均月收入为2 280欧元,其中10%的家庭月收入低于790欧元,而另外10%的家庭收入却高于4 090欧元。换言之,收入P90/P10差距等于5.2倍,与工资P90/P10差距3.0倍形成对比。最富有的5%家庭,每月全都挣得5 100欧元以上,月平均收入为7 270欧元。 事实上,家庭之间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比雇员之间的工资不平等程度要高,这是一个极为普遍的规律。这种现象在2000年的法国,由于诸多家庭失业而尤为严重。解释此种现象的其他因素包括: 首先,非工资性经营收入,尤其是资本性收入,其分配要比工资分配更加不平等。典型的例子是,最富有的10%家庭资本性收入的份额大约占全部家庭的资本性收入的50%,这相当于由最富有的10%家庭所占有的全部财产份额;而工资最高的10%雇员工资占工资总额的份额,根据国家不同,为20%~30%(2000年法国为23.7%)。然而,资本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份额极小,这就是为何在2000年的法国,最富有的10%家庭所得收入的份额,占全部家庭的资本性收入的26%。另外,此类极其严重的财产不均程度要远胜过工资和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却鲜为人知。我们知道财产是由现在和过去的收入组成的,而财产的不平等,不仅由现在和过去收入的不平等加以解释,而且很大部分由不同的储蓄与积累行为加以解释。根据Lollivier与Verger(1996)的研究,在1992年的法国这部分的贡献为将近一半,而这些并不能由收入的不平等加以解释。这些与财产相关的特殊困难之处,能解释为何对不平等的衡量经常仅限于收入和工资的不平等范畴。 然而,收入不平等程度与工资不平等程度相比,前者总显得比后者明显更大,其主要原因包括:由于事实上绝大部分低收入家庭领取的退休金也低;经常低收入家庭里只有一个家庭成员,而高收入家庭一般是有配偶的家庭,通常领取两份工资,并有两个孩子要抚养。假如P90/P10差距的计算并非针对家庭收入,而是针对已按家庭规模加以调整的家庭收入,目的是衡量生活水平的不平等,而非调整之前收入的不平等,那么,根据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使用的调整比例尺或等量比例尺,我们可以得出P90/P10差距的值是4.3~4.4倍,而非5.2。如果我们对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的不平等感兴趣的话,还应该将所得税的作用考虑在内,上表中的数据没有将这一点考虑在内。如此这般,P90/P10差距将减少大约10%,由于收入为P90(每月4 090欧元)的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平均大约是其收入的10%,而P10的家庭并不缴纳所得税。这样我们就计算出,按家庭规模调整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P90/P10差距为3.5~4.0倍,略高于工资不平等的程度。 国际比较 那么,如何将法国3.5~4.0倍的P90/P10差距与在其他国家观察到的相比较呢?不巧的是要在家庭收入上进行国际比较,要比在工资上进行比较困难许多,由于通常难以精确获取所有国家的同类收入数据。在一个旨在建立不同国家可比数据库的宏大计划《卢森堡收入研究》启动之后,应联合国经合组织的要求,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关于收入不平等的国际研究报告。 下表中的P90/P10差距,指的是可支配收入差距,即将所有税收与转移都考虑在内,并按家庭规模加以调整。这是为何表中给出的法国的P90/P10差距是35倍,而非5.2倍;另外,联合国经合组织使用的是1984年的税收原始数据,而非2000年的《家庭预算调查》的数据。我们又看到针对工资不平等的同样国际比较的例子:北欧国家(德国、比利时、瑞典和挪威)的工资差距为2.0~2.5倍,收入差距是2.5~3.0倍;而盎格鲁撒克逊英美文化国家的工资差距是3.5~4.5倍,收入差距是4.0~5.5倍。美国再次破纪录,为5.9倍。法国呢,再次位居中间。 衡量联合国经合组织成员国收入的P90/P10 注:1.在瑞典,要成为最富有的10%,所挣收入必须是最贫困的10%所挣收入的27倍。 2.涉及可支配收入的P90/P10比率,针对按家庭规模加以调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 3.表中数据年份——1984年(德国、法国),1985年(奥地利),1986年(美国、意大利、挪威、英国),1987年(加拿大、瑞典),1988年(比利时)。 资料来源:Atkinson,Rainwater,Smeeding:《卢森堡收入研究》,40页,1995。 若对发达国家之外的国家,想以现行不平等现象的几个可用指标加以比较,实为难事。而所有研究也表明了各国情况的极其多样性:南美国家的不平等程度比不平等程度最高的西方国家还要高;而大部分亚洲国家以及最欠发达的非洲国家,其收入不平等程度也都等于或还低于不平等程度最低的西方国家。同样,对现行不平等现象的比较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是难事,由于有为数众多的实物报酬,难以用货币方式加以量化。可用指标似乎显示,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收入差距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平均值极具可比性,并且一般要高于不平等程度最低的资本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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