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融资担保机构稳步发展,担保品种不断丰富,管理模式进一步创新,风控水平节节提升,社会效益显著,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强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发展。但目前融资担保机构存在发展限制较多、与金融机构合作困难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问题
担保行业发展限制较多。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对于融资性担保,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够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际上他们是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的要求取得营业执照进行的是金融产品的经营。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地方政府均对融资性担保的发展制定了相关文件,但对于其法律地位没有明确,使得行业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原则运行,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相关政策优惠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按照普通工商企业进行纳税,即所得税25%,营业税及附加5.6%,税负达30%,负担较重;另外,现有政策对大企业资金注入吸引力不足,影响了行业进一步发展。
银保合作困难重重。一是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同感不强,因为担保机构门槛低,行业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二是因为担保公司或多或少有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对行政干预心有余悸,顾虑地方政府会干预自身的正常经营。三是地方银行为了防范风险,对担保公司要求较严,要求担保公司要按照不低于1∶2的存贷比进行贷款担保,而担保公司自身担保量是以注册资本为前提发放的,最多担保贷款可以放大5倍,使得担保公司资金杠杆效应缩小。四是银担合作风险收益不匹配,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要求担保公司承担全部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与担保公司未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一旦担保贷款出现逾期,银行则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代偿。
充当民间资金中介,主营业务边缘化。部分担保机构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其产品收益高、投资稳、风险低、手续简便,吸收公众闲置资金,将资金用作发放高息贷款或用作其他。高回报本身就隐藏着高风险,其承诺又没有任何保障,一旦担保公司的贷款或投资出现问题,公众的资金无法收回,势必会出现金融风险,进而引发社会风险。
政策建议
通过担保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治。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同时,通过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树立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以贷款担保为主,突出主业,稳步发展。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以及公司自身经营能力及中小企业的具体需求等限制,今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能以发展贷款担保为主,咨询、典当、租赁等为辅的经营模式,采取多种手段,开发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抵押、质押等贷款担保。等市场成熟了,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逐渐转变开展风投、创投、票据担保等风险较大的多元化担保业务。
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目前,我国再担保业务整体发展水平相对比较缓慢,大部分地区还不具备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的条件,只有通过地方政府牵头出资,由担保行业协会以鼓励形式共同建立区域化的具有再担保性质的担保贷款保险基金,对担保协会会员的担保贷款进行风险再担保,形成具有地方特色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提升担保机构以及借款企业信用等级,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理分配风险利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担保业务实质上就是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尽力化解风险,是现在银行贷款业务的进一步社会化分工,担保机构应该与各家银行特别是地方性金融机构进行协商洽谈,达成长期合作意向,建立长期良好的稳定合作关系,把好贷款风险审查的第一关。银行在企业财务、经营等方面与担保机构实现共享,特别是基层商业银行要向上级行争取明确对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统一标准,以利于自身操作。国家应鼓励银行在担保业介入、有效分担风险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在不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担保行业一定的收益及生存空间,实现发展双赢。
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建设,规范经营行为。一是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通过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来控制风险,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二是要多渠道地扩大资本金。要争取各级财政和民间资本投入,力争担保资本金总额达到目前金融机构合作的最低要求;三是不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加强项目跟踪,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四是加强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业务素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