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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机制建立依据和前提
2016-10-31 作者: 许伟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交易主体。要发挥碳交易市场为减排企业服务、有效应对温室气体减排的功能,关键在于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从而提高碳交易的市场规模和流行性,并在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下形成合理的价格,引导碳资源的优化配置。通常,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自愿或要求强制减排的单位和企业;参与CDM项目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中介服务机构。

  交易对象。按交易对象分,碳交易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配额型交易,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减排单位交易。交易双方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框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二是项目型交易,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交易。最典型的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以及联合履行机制JI下的减排单位ERUs。

  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可以简单地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比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而不同区域的市场则存在不同的交易商品、合同结构以及管理规则。

  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既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整合目前国内的交易所资源,也可以仿效美国在现行的商品期货市场平台上进行交易。但无论采取什么方式,碳交易系统基本上都由以下几方面的系统构成,即碳排放配额交易系统、交易信息系统、交易结算系统、风险监测系统。

  交易程序。由于碳排放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正式交易前还必须进行确权、认证、登记和核查等程序。

  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内容

  碳交易市场机制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涉及碳交易的前提,包括碳排放权形成机制、碳排放权分配机制;第二个层次涉及碳交易的主体内容,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第三个层次涉及相关的制度环境,包括碳交易登记核查机制、碳交易市场监管机制。

  碳排放权的形成,是指通过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对碳排放额度进行初始限定和分配,让碳排放额度成为稀缺有价商品,从而对私人行为形成约束,并防止出现“公地悲剧”让大气环境恶化。碳排放总量的限定要以大气环境的总体容量为依据,通过对大气容量的衡量,将其量化成可计量的碳排放权,再将碳排放权按一定规则分配给个体或者组织使用。

  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是指通过无偿分配、拍卖和定价出售等方法,公平、有效地确定碳排放的归属问题,以及如何对待新进入企业和建立抵消机制的问题。具体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确定不同的分配方式;二是如何对待新进入的企业;三是如何处理削弱竞争能力以及由此导致的碳泄漏问题;四是允许抵消和实施碳银行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包括如何确定交易的类型(强制交易还是自愿交易)、交易覆盖范围(省内、跨省还是全国覆盖等)、对象(多大的排放源)等。国际上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性的市场,以《京都议定书》承诺为基础的市场,典型的是欧盟的ETS系统;二是以自愿减排承诺为基础的自愿市场。一般情况下,如果一国政界和产业界难以达到一致,一部分企业或者机构可以出于社会责任感、企业声誉以及获取减排经验、技术或者资金的需要,建立以自愿承诺为基础的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的覆盖面和对象选取,理论上涉及如何减小阻力推进碳交易体系建设和如何提升减排有效性之间的权衡。

  从通过市场形成价格角度看,碳交易价格形成主要通过两个途径: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碳排放配额的现货交易主要是为了满足排放企业或政府调节排放配额或核定减排凭证的余缺提供服务。另外,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可以将各种碳排放配额设计成相关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在交易市场上进行未来一定时期的碳排放配额标准化合约的期货或期权交易。

  碳交易登记和核查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量的核定和认证、碳交易的登记、核查以及结算机制。其中,对碳减排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核定、认证和登记,是碳排放配额市场交易结果得到认可的必要条件。

  此外,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应该在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下规范运行。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的监管机制和体系包括监管机构、交易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等。

  建立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主要理论依据

  外部性理论。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指被排除在市场作用的机制之外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主要指未被反映在产品价格上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作用。它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两个方面,外部经济性又称正面的、积极的或有益的外部性,外部不经济性又称为负面的、消极的、有害的外部性。而外部性理论主要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中叶提出来的,因此被称为 “庇古理论”。按照该理论,环境经济学当中的外部性含义应当是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环境造成了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包括两方面内容:在产权界定明确且可以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如何判决最初产权属于谁都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此为科斯第一定理。在存在交易费用即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此为科斯第二定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理论基础。具体的交易方式是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确定全国的碳排放权总量,分配给各个企业使用。经过这一过程,明确了各个企业所拥有的排放权具有的产权界限,使碳排放空间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从而使市场在其中可以发挥作用,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转让和进入市场交易等操作,提高碳排放权市场的效率,进而达到控制污染和实现经济效率的目标。

  比较优势理论。根据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每个国家不一定要生产各种商品,应集中力量生产那些利益较大或不利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国际交换,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如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贸易各国都有利。如同某种商品的生产成本一样,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各国的减排成本也会有所不同,而且不同的行业减排成本也不相同。这样,减排成本低的国家或行业就具有比较优势,而减排成本高的国家或行业就具有比较劣势。

  建立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前提条件

  根据对碳交易相关的理论分析,建立较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机制需要前提条件,主要包括:碳排放配额必须具有稀缺性;建立统一的交易框架或机制以及建立碳排放核定、登记和核查结算体系。

  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质就是对环境容量使用权的获取,当环境容量使用相对宽松的时候,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随着人口增加,经济增长污染物排放的积累达到环境容量的许可上限时,其对外部环境危害也相应地表现出来。而环境容量的稀缺性也相应地提高。人类意识到其稀缺性表现则在于共同签署 《京都议定书》。

  一个完善的碳交易体系需要统一的交易机制。目前最重要的就是《京都议定书》当中基于市场、旨在有效地推进国际合作减排的三个机制,分别是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ET)。其中,排放贸易是最主要的形式。

  逐步建立并完善MRV体系建设是成功构建碳交易体系,实施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的必要环节。参照国际经验,遵循“共同有区别”的原则,未来我国可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推进MRV能力建设。一是适时出台覆盖温室气体的MRV专门性法律;二是分行业分源头细化MRV体系,为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提供更好的依据;三是要在前期各地交易所探索的基础上,加强对现有资源整合,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保障各部门间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国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等。

  (备注:《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全书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主编,本章由许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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