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
10月11日,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售电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电办法》)。
此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曾明确提出,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与能源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这两个办法是对电改9号文的细化,会催生一批新的配售电业务主体。但由于售电业务比配电业务门槛低,所以售电将在市场上激起更大反响。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10月10日,全国各省市已注册成立的售电公司至少已达1459家。
售电公司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
《售电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的6项准入条件,其中最核心的为第二条的资产要求。
具体来说,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这一最低门槛实际上并不高。”林伯强分析,正因为如此,短期之内预计会出现售电公司注册高潮,很多与之相关联的企业都会过来尝试,试图分一杯羹。
《售电办法》提出,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从目前已经成立的1459家售电公司情况来看,注册资本在10亿元~50亿元区间内的不足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2亿元这个区间的约占89%;500万以下占9%左右;其余范围内合计不超过1%。
同时,国家也明确了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售电业务的8项条件,其中最核心的一条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尽管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比没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有一定优势,但是它们和国家电网、5大电力公司相比,就毫无优势了。”林伯强分析,《售电办法》并没有对国家电网和5大电力公司的售电业务作出一定限制。
广东一售电公司负责人指出,售电公司可能注册得多,但赚钱并不容易,除了面临国家电网和5大电力公司这些超级玩家的外部竞争,还将面临两大挑战。
“一是售电公司有没有客户?能否争取到一定数量的客户?二是售电公司的核心价值是什么?中小企业客户从售电公司能否比从电网买电更为便宜?除了售价低外,售电公司能比其他同行提供哪些增值服务?”
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两三年内售电行业将会出现一个激烈的优胜劣汰的过程。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网
相比售电业务,配电业务的改革难度更大。
林伯强分析,尽管《配电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但配电毕竟是一个技术门槛高、资金密集型的业务,同时需要承担更多其他的责任,所以这并不是一门大众生意,吸引力相对有限。
根据《配电办法》,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
前述售电公司负责人介绍,目前拥有配电业务的企业相对较少,主要是基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例如像魏桥这样的企业集团、油田、煤矿或者一些开发区,整体数量很少。
国家要求,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项目业主须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配电办法》提出,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
此外,国家强调,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