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东方市、屯昌县、文昌市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在试点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原则上应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
流转土地抵押需农户同意
为做好我省辖内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意见》提出,“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意见》提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要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实行统一登记。
建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试点市县要尽早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对“两权”抵押进行登记,规范登记流程,完善他项权利证书的发放和登记注销程序。要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其“两权”流转处置功能,探索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探索建立“两权”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金融机构要建立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试点市县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