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预算部门和单位资产配置、登记、使用、处置等行为不规范;各类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监管机构不到位,监管乏力;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没有完全实现统一监管……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听取和审议了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条例》、省国资委关于《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前述两个条例实施以来,全省财政部门及国资监管部门积极推动贯彻实施,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国资使用不规范、监管力度不到位等问题。
存在国资转融资平台现象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为扩大融资规模,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册融资平台公司,用于商业开发、融资担保等投资或担保行为。
湖北省财政厅在报告中指出,鄂州市存在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化给融资平台公司的现象,部分地区正在准备效仿,这种做法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监管条例的立法精神,同时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任其发展,将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全部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空心化”问题。此外,这部分资产转化后,要相应承担企业的融资风险,对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职和各项公益性事业发展存在潜在的重大风险。
报告指出,尽管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国资收益等违规行为得到明显改善,但部分地区和单位仍存在资产不入账、超标配置资产、擅自处置资产、低价出租资产等问题,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和国资流失,甚至引发腐败。
经营性国资未能全部统管
相比2015年施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监管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施行更早,贯彻落实力度相对更大。湖北省国资委在报告中指出,湖北省企业国资监管条例自2011年8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有效突破了有关政府多头授权的规定,对推进地方国资监管体制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条例颁布后,为实现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省直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经济实体的脱钩改制工作。湖北省交通厅等部门管理的近2000亿元经营性资产已与主管部门脱钩,其中交通经营性资产约1500亿元。
2015年,湖北共30家地方国企被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湖北省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的出台,则进一步理顺了12户省属委托监管企业的管理体制。
报告同时指出,从近年来贯彻执行的效果来看,影响地方国资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的一些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目前,湖北省级层面文化经营性资产还没有纳入统一监管;部分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没有落实监管对象,有的地方国资甚至一家出资企业都没有明确。
此外,部分市州的脱钩改制还没有完成,县市两级还有大量国有企业分散在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管理;部分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没有建立有效的工作体系,对国有资产家底不清楚,难以有效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依法加强国资监管及追责
针对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在条例的宣传落实上下功夫,同时依法加强国资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以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资清查工作为契机,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家底”,夯实国资管理基础;严禁将行政事业国资划给融资平台公司,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空心化”问题出现。
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等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核批准事项,不断改进对监管企业主业鉴定和投资并购的方式,切实加强对国资运营质量及财务状况监测等,确保国资保值增值。
为防止国资流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及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其管理者实行任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等,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同时,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责任追究力度,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