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市政府印发了《青岛市市直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青岛市市直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23日上午,青岛召开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就这一工作进行部署。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此次改革着重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考核评价办法、福利性待遇,使国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回归到一个客观、公正、合理的理性范畴,与普通职工以及职级相当的公务员收入保持合理比例,有效避免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努力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市直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建立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组成的薪酬结构,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同时健全薪酬确定办法,将市直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匹配,任期激励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体现激励约束和社会公平。
根据《实施意见》,市直国企应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的考核评价,突出社会责任担当,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加强综合考核评价的约束作用,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将市直企业负责人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严禁企业为退休或调离的企业负责人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禁止市直企业负责人兼职取酬,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
为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市人社局将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等部门,对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