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办法》及配套规则将券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
此次《办法》修订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基础上,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二是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覆盖的完备性。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三是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四是完善单一业务风控指标,提升指标的针对性。调整权益类证券计算口径、将衍生品区分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衍生品,合并融资类业务计算口径等。五是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提升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明确了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行业风险和市场状况,对相关指标的具体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六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根据实际情况,《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将证券公司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按照新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需满足: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据2015年年底数据测算,此举将释放行业净资本,大约将增加20%,行业风险资本准备将增加大约两倍,风险覆盖率有效性显著提高,修改后行业平均水平为200%左右。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优化调整后,原来的两个杠杆控制指标理应取消,鉴于目前证券法明确证监会应当对上述指标比例作出规定,因此拟继续保留相关指标。但为避免与资本杠杆率指标冲突,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未来主要通过资本杠杆率对公司杠杆进行约束。8%资本杠杆率的倒数所算出的倍数(12.5倍)不是通常意义的财务杠杆倍数。按资本杠杆率8%的监管标准进行测算,并结合流动性指标要求,财务杠杆率大体为6倍左右,与现行办法的要求基本相当。
有业内人士则表示,在券商的各条业务线中,净资产比例有明确要求的,只有自营业务。因此,《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对净资产比例的放宽,实际上就是鼓励券商对自营业务进行加杠杆。与此同时,上述文件对权益类和固受类的规模上限都有要求,之前券商通常把衍生品算在权益类,现在衍生品可以分一部分去固收类,这将会间接降低权益类的占比,同时也意味着增加权益类投资的空间在增多。总体而言,这将为A股市场带来更多的增量资金,对市场构成短期利好。
另一方面,无论是MPA(央行的宏观审慎)、还是MSCI列入等事件,都要求金融体系整体排查杠杆风险、做到账目清晰,特别是做到满足各项财务标准。在去年A股市场异常波动期间,证券公司都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维护市场稳定,目前,这部分资金绝大多数都处于浮亏状态,证券公司把上述资产列入“持有至到期”名目,所以不按市值计算,而按照成本计算。降低自营业务的标准,有助于满足金融监管标准。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证券行业总体持续稳健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组织架构、业务产品越来越多元,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复杂,现有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持续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此次《办法》修订,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完善杠杆率、流动性监管等指标,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等,提升风控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