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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合作博弈问题的新方法
自冯·诺依曼与摩根斯顿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于1944年问世以来,整个“合作博弈”领域作为博弈论研究的课题之一就一直备受关注。这是一个棘手的研究领域,但也不乏创造性的见解。 上世纪50年代初,纳什在《计量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三篇与此相关的文章,重点讨论了追求最优合作方案的二人博弈。首先,在《讨价还价问题》一文中,纳什用一种公理化方法得出了能够有效公断讨价还价问题的确定方案,以使双方(或博弈参与者)有可能通过达成合作而取得双赢。接下来,在《两人合作博弈》中他又从更宏观的角度重审了讨价还价理论,认识到双方参与者可以在合作之前通过采取各类举措来多方影响其福利状况(或者说“收益”)。文章以全新视角分析了合作博弈中的讨价还价问题,分析显示,在双方参与者之间的“需求博弈”中存在一种自然均衡,它能实现纳什在此前的简化版“讨价还价问题”研究中所推断出的收益分配方案。另外,纳什还提出了一种“威胁”的概念,这一概念将一般二人博弈中的竞争(或非合作)模式与合作模式联系了起来(后者通过博弈者的“需求”来加以调节)。文章还引入了一套公理作为备选,这套公理使用了一种背离《讨价还价问题》中的标准谈判解决的方式,另辟蹊径地得出了与已有博弈论相同的解决方案。 发表在《计量经济学》中的第三篇文章《双头垄断问题处理之比较》,是由梅伯里(Mayberry)、纳什和舒比克(Shubik)三人合作撰写的。这篇文章详细阐述并分析了一种情形:两个生产者生产着同一种商品。对于这种情形,文中提出的解决方案可与古诺双寡头模型进行比较。当两方垄断者同意达成某种类似卡特尔或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形式的高效合作来应对市场营销挑战时,他们所获收益将超过古诺模型。合作博弈论为参与者们示范了该如何争取更多利润,不论他们是否能在类卡特尔合作中进行“旁支付”。 两人以上博弈问题 2000年前后我启动了一个合作博弈的研究项目,试图将合作博弈约简为非合作博弈的形式,以此来有效地研究均衡策略和(博弈参与者的)持续均衡行为。 近年来,一些著名学者在这一研究课题上颇有新论。罗伊德·沙普利(Lloyd Shapley)和戴维·施迈德勒(David Schmeidler)研究得到的公式就给出了多个方案来解决“特征函数型”博弈中可能出现的仲裁者对潜在收益进行任意裁定的问题。这样一来,如果(特征函数型)合作博弈的参与者都有仲裁的意愿,那么“仲裁方案”就可以启动。(1957年鲁斯[Luce]和莱法[Raiffa]在其有关博弈论的著作中首次提出“仲裁方案”这一概念。) 然而在合作博弈中,对于一个皆大欢喜的仲裁方案,一旦我们分析其所能带来的全部理想收益便能发现,那些与这一方案有着不同博弈认定评估标准(或对合理价值仲裁的“归咎”标准不同)的其他方案会引起一种矛盾,使得所有与其相左的方案都遭到质疑。 这样看来,为所有合作博弈找到一种适当的评估理论并非易事,除非我们都愿意接受某个现存的(此类博弈的)评估标准,将它当成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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