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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城乡居民将享同等医保待遇
2015-10-27 作者: 张向阳 来源: 新疆都市报

  明年起,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为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乌市城镇居民、农牧民,将共同参加整合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同等医保报销待遇。

  9月11日,2016年度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动员大会召开。会上,明确了参保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程序等。

  现在起至12月25日,要参加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可以参保缴费。

  乌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轨,结束了以往“同病俩待遇”的局面。对于原来24.2万新农合参保人来说意义重大,从明年起,参保居民定点医院可选的范围都扩大了,药品报销目录范围扩大。

  据悉,“居民医保”工作的启动,是落实国务院2013年医改任务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具体体现。涉及乌市80余万参保人员。

  解读

  两种医保并轨 解决“同病俩待遇”

  乌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于2003年启动,目前已覆盖全市七区一县,覆盖率达到100%,参合人数24.2万,参合率99.9%,并在全疆率先过渡到地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07年启动,今年缴费人数突破60万。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由卫生部门、人社部门管理,存在重复参保的情况。并轨后,信息系统将整合,统一由人社部门负责。

  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就医范围、保障范围等方面,两种制度也不一样,这就造成了“同病俩待遇”的情况。并轨后,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就可以同等缴费标准,同享医保待遇。

  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项。2016年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后,也就只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

  走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2013年,自治区开始试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2014年1月1日,乌市正式启动试点。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农合参合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在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再次补偿。再次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且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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