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启动了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全面修订,以便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邓舸指出,修订后的《职责》拟更名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并上升为证监会规章。在修订思路上,主要有四点考虑:第一,作为派出机构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做好一线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文件,《职责规定》应当突出对授权的基本要求,集中解决派出机构“做什么”的问题。对于“怎么做”等如何行使职权的问题,则由其他的文件加以规定。第二,《职责规定》以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行政处罚等监管行为类型为导向,不再以监管对象和业务领域为导向。相应的,对监管职责进行类型化归纳,不再对涉及业务领域的过于细化的职责进行清单式罗列。第三,《职责规定》在内容上突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淡化行政许可等事前管制相关职责。第四,有关职责内容是对实体规范规定的派出机构现有职责的综合和归纳,立足于更好地落实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相关监管制度规定,不对现行的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进行扩张或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