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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发行应强化市场机制
2015-08-11 作者: 曾金华 来源: 经济日报

    近日,辽宁省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过程中,出现中标利率上浮较多、部分债券流标的情况,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对于地方债改革,从制度框架到操作规范,我国一直强调市场化方向。比如,在定价方面,通过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招标等制度,实行市场化定价;在偿还方面,规定地方政府对其举借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以防范道德风险。

    此前的地方债发行,评级是清一色最高级别的“AAA”,利率水平偏低甚至与国债“倒挂”,而且均获超额认购。地方债的成功发行似乎来得有点“容易”,没有体现出风险与定价的差异化,引起市场质疑,尤其集中于是否存在行政干预的问题。此次辽宁发债部分流标对发行人来说肯定不是愉快的事情,但对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来说,这是一个包含积极因素的事件:提示了发行人和市场各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不会是无差异化、无风险的,市场因素在地方债发行中起决定性作用。

    在新预算法规范下的地方债发行今年刚刚起步,半年多来的实践总体顺利,实现了良好开局。同时,如何强化地方债发行的市场机制,成为地方债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首先,要增加地方债发行的透明度。地方政府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债券发行的相关信息。同时,应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反映地方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

    其次,要发挥信用评级等机制的作用。要强化信用评级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使评级机构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对地方债发行进行评级,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第三,要消除对债券发行的行政干预。地方政府应规范债券发行的组织管理,力避财政存款挂钩、关联交易等显性或隐性的行政因素影响,使政府债券的发行、定价、交易等最终由市场因素来决定。

    当然,发挥市场作用与加强规范管理并不相悖,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也十分重要。只有通过“双管齐下”,才能早日建立起成熟、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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