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四川等地发生多起储户银行存款“失踪”案件,涉案最高金额达到数亿元。记者调查了解到,当前我国银行业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存在违规“贴息贷款”行为,一些基层银行网点对这一行为默许、纵容,致使不少储户存款被“忽悠”转走,造成了巨额损失,并导致相关银行公信力的下降。专家认为,多起案件暴露出商业银行内控存在巨大隐患,亟待相关部门重拳治理违规现象,保障广大储户权益。
1080万存款仅剩124元
5月15日,河北几十名工商银行储户表示,他们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南支行(下称建南支行)的存款莫名“失踪”,初步统计,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储户王丽表示,她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在建南支行陆续存入了1080万元人民币,而在今年5月7日,她突然得知,自己的千万存款只剩下了124元。
“从2014年初开始,这家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的一名负责人梁某就开始向我推荐,说是工商银行有一项高息揽储业务,一年的定期存款可以拿到10%的年息。我根本没有意向存款,但梁某不仅三番五次地劝说,还给我的公司介绍客户。”王丽说,经不起梁某的软磨硬泡,考虑到对方是工商银行正式员工的身份,她最终同意办理这项业务。
据王丽回忆,第一次存款时,梁某把她带到了建南支行,在门口和建南支行的一名员工范某进行了简单交接。王丽在范某的指引下,办理了定期存款业务及U盾网银。今年5月7日,她来到工商银行查询,才发现自己办理的U盾是假的,而自己的千万存款也仅剩百元。
目前,河北银监局已向工行核实情况,并约谈了工行相关负责人,了解事件处置最新进展。据悉,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案件正在侦办中。
事实上,这样的事件并非“孤案”。今年五一刚过,位于杭州市延安路的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就陆续有储户聚集,称自己的钱财被骗,要求银行归还,有的人甚至当场哭晕。据悉,该案中一名前银行员工陆某假冒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以高息为诱饵,骗走100多名储户超过亿元巨额存款。
杭州市有关部门证实,5月6日,陆某向下城警方投案自首,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也于5月9日被警方抓获。
在河南,今年1月10日,工商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储户、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发布公告称,公司3.5亿元存款出现“异常”。此前在2014年10月,泸州老窖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也出现丢失的情况。目前,四川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骗取泸州老窖存款的四人批准逮捕。嫌疑人仅通过伪造的银行票证,就成功从银行骗取泸州老窖公司上亿元存款。记者调查发现,在广东、湖南、四川等地,储户银行存款“失踪”事件近年来也频频发生。
违规“贴息存款”乱象丛生
记者调查了解到,存款“失踪”多因储户遭遇销售误导或蓄意诈骗,以违规的所谓“贴息储蓄”、“贴息存款”形式为主。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朱晓哲介绍,“贴息”即相对于银行原有的存款利息而言,是指在银行给予的利息所得之外,向储户提供额外的利息部分。这一现象是从民间借贷行为中发展起来的。
2014年2月,杭州西湖警方接到本地城商行——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报案:该银行储户张某存折上的200万元存款,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划走,经银行内部调查发现,共有42名储户发生类似的情况,涉案总金额达到了9505万元。据杭州警方介绍,2013年12月,该案的主要嫌疑人邱爱玉通过中间人介绍,联系上了一些手头有资金的市民(被称为“银主”)。签订相关协议、支付额外利息后,要求“银主”将存款存入指定银行。
其间,另一名嫌疑人银行工作人员祝超菊再趁“银主”不备,要求“银主”输入密码完成转账,后存款被直接转入嫌疑人等人账户。
“贴息存款的隐患在于,嫌疑人用额外利息诱骗受害人存钱。得手后要么直接卷走存款,要么将资金转给急需用钱的企业,即绕过银行信贷程序,用于风险较高的民间高利贷。”朱晓哲说。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基层银行网点对“贴息存款”行为默许、纵容,致使不少储户存款被“忽悠”转走,造成了巨额损失,并导致相关银行公信力的下降。
首先,“贴息存款”多得到银行内部人员配合,作案手法较为隐蔽。杭州市联合银行法务部相关负责人章小的认为,随着利率市场化,储户日渐热衷“货比三家”,选择利率更高的银行进行选择性存款。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给受害人营造了一个在银行存款的安全假象。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侦办“贴息存款”案件民警认为,贴息原本只是银行为拉拢储户进行的一种暗箱操作行为,不法分子以此为诱饵,并将个别银行工作人员拉下水,利用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使这种金融犯罪的风险迅速提高。
同时,一些涉事银行存在人工核实、票证系统等漏洞,甚至在“拉存款”的考核压力下,因“有助于满足考核要求”而默许、纵容违规“贴息存款”的行为。如银行工作人员在进行业务授权过程中核查不仔细,对伪造的企业印鉴未向公司储户核实鉴别,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贴息存款’在企业储户间也比较流行,银行获得存款、经办人员案比例提成,大家都能获得好处。”一位房地产企业财务负责人说。
此外,在存款“失踪”事件发生后,银行往往推诿责任,多起案件发生导致银行业公信力下降。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长期以来,老百姓十分相信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这也可以说是我国金融系统稳定的体现。然而,当前国有银行发生多起存款“失踪”、群众聚集事件,已严重影响相关银行的公信力,甚至对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产生威胁。
完善法规维护储户权益
在存款“失踪”发生后,储户最关心的是能否挽回损失。但据记者调查,储户获得赔偿的几率并不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对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但是,对存款被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无具体规定,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
记者注意到,除了在杭州联合银行的案件中,该行对数千万元的储户损失予以先行赔付,其他大多数“存款失踪案件”的索赔陷入了漫长的官司纠纷中。如在浙江奉化发生的13名储户6950万存款失踪案件,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的存款失踪案件,受害人向银行提出的索赔官司都还在审理中。
专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亟须重拳治理存款“失踪”背后暴露的贴息存款、误导销售等违规现象,完善法规维护存款人权益;在当前民间借贷进入高发时期的背景下,宜防止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的私念,假借银行的名义进行的金融犯罪活动,造成经济和信用损失。
一方面,亟须明确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贴息存款”、误导销售保险的处罚条款,并明确银行机构在员工行为中的责任。《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提高套利利率档次。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亟须重拳治理、处罚违规现象,“在存款‘失踪’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存在盗窃、诈骗的行为,但银行不能因为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推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完善相关民事索赔司法解释,维护储户权益。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实践中存款被盗引发的索赔官司,判决结果相差悬殊,除了案件具体情况不一致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朱晓哲建议,可针对存款丢失等情形,适时出台民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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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须知:拒绝“高利”诱惑 防范存款“失踪” |
记者 吴雨
王凯蕾/北京 广州报道 |
“知道炒股、理财可能会挣多一点,我们一般不敢信,但在正规银行里有人推荐的高利率存款我们能不信吗?以后我们还能信吗?”在北京西单一储蓄所里,一位正在排队办理业务的中年女士谈了她对“存款失踪”的疑问。
2014年以来,存款“失踪”案件屡屡发生。从《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的近些时期各地发生的所谓“存款”失踪事件看,多是以各种手段“高利”诱惑储户上钩。
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即便上浮1.5倍也只能达到3.375%,但不法分子往往开出的是比正常存款利率高出3至5倍、甚至更高的“回报”吸引储户。
——“贴息”揽储,盗取资金。近日曝出的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华支行部分客户资金失踪事件中,不法分子向客户许诺给予8%至10%不等的存款贴息;2014年2月份发生的杭州42名储户丢失9505万元存款案中,涉案的杭州市联合银行员工以13%的“贴息存款”为诱饵。
——理财变“飞单”。社会人员和银行“内鬼”勾结,私自销售非银行自主发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产品不能按期兑付,甚至出现本金亏损。2014年广东两个私募基金在一些银行进行募资,承诺付给投资人6.5%至14%的年化收益,涉案金额达7亿多元。事发后涉事银行不承认产品是通过银行卖给客户的,而是银行员工私售行为,200多名投资者索赔无门。
——借银行场地非法集资。今年5月发生的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的存款被骗事件中,100多位储户竟将存钱卡和密码交给一名前银行职员冒充的“客户经理”,换来一张有伪造银行抬头和印章的承诺函,被骗存款过亿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锡军认为,在被曝光的案件中,被骗的储户往往都是被“高息”所蛊惑,不少人明知超过规定的高息不受保护仍然冒险去做;有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足,甚至将自己的储蓄卡和密码交给业务代办人员;有的不仔细核对相关单据就贸然签字……“这些都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教训是深刻的,面对一些不正常的揽储手段,储户一定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以保护好自己的财产。”赵锡军说。
储户贪图高额回报是骗局得逞的重要原因。专家提醒,对于高于法定利率的定期存款不要轻信,超高投资收益更要多留个心眼。不少储户金融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需要加大金融安全教育。
一位银行内部人士说:“面对骗子花样翻新的手段,银行有时也是受害主体。有的储户明知道是非法集资仍铤而走险,一旦发生问题就找银行,银行对存款失踪案件也很头疼。”
“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过程,当务之急是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完善制度以保护储户利益不受侵犯,而不是推卸责任。”赵锡军说。
“经过柜台将储户存款转走,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银行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即便不是在柜台办理,只要行骗行为发生在银行经营场所,银行即被视为提供了协助。
郭华认为,不法分子借助银行经营场所从事的非法集资行为,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因为银行有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