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2日公布对高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首次详细介绍了对高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依据,包括高通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决定书称,在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高通均持有数量不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包括其在相关市场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具有控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能力;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高通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高度依赖;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较大等。
而在CDMA基带芯片市场、WCDMA基带芯片市场和LTE基带芯片市场,高通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1/2;具有控制相关基带芯片市场的能力;主要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高通的基带芯片高度依赖;基带芯片市场进入门槛高、难度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改委认定高通在上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决定书显示,发改委查明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包括其滥用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滥用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滥用在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