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省市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
2014-05-22   作者:赵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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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21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财政部制定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指出,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办法》要求,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
  对此,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今年财政预算赤字是4000亿,也就是说财政部要发行4000亿的地方债,这十个试点自发自还的省市的发债规模也就是这4000亿的一部分。”
  针对《办法》指出的“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白景明解释说,机构和个人要购买地方政府债券,需要了解地方政府信用状况,通过信用评级能了解风险有多大、安全度是多少。
  “评级机构是由各个省市自己选择的,并不统一。”白景明称:“地方政府自己发债,有权利使用这些资金,但是需要自己偿还。通过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防控财政风险。”
  “债务融资在经济上更具有合理性,可以让地方政府在投资项目取得一定回报后再偿还债务,可以更好地促进地方公共投资项目成本和收益的匹配。”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
  王雍君还表示,目前地方自主发债还在试点阶段,包括自发自还和财政部代发的全部地方政府债券总量只有4000亿,可见自主发债还有很大空间。
  谈及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王雍君说:“地方政府有没有足够能力偿还到期的债务本息,地方政府选择的投资项目是否有足够的回报,地方政府债券是否对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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