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配套文件发布 严防发行利益输送
2014-05-10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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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文件对于新股配售环节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保持了高度警惕。承销商、发行人及其他知悉报价信息的人员不得在投资者报价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投资者报价信息;不得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或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

    新股发行的相关配套政策终于正式落地。5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并将5月13日起受理网下投资者的备案申请。

    在IPO的股票承销环节,《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明确,承销商和发行人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发行价格提出建议或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的路演推介应当与发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别进行,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发行价格提出建议或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承销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的独立性。

    与此同时,此次配套文件还表现出了对于新股配售环节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保持了高度警惕。承销商、发行人及其他知悉报价信息的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投资者报价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投资者报价信息;操纵发行定价;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或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投资者报价;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在配售方面,主承销商应当和发行人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配售。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对承诺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投资者单独设定配售比例的,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承诺相同限售期的投资者。

    作为保证措施,证券业协会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以下简称 ‘黑名单’)制度。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备案;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禁入期满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能重新备案。证券业协会还将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监督检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则规定,主承销商不得向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则规定,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要求参与该项目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该项目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项目发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2014年5月13日起,受理网下投资者的备案申请。

    就在9日当天,沪深两大交易所发文修改IPO打新市值配售办法,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改为按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来计算。

    据测算,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沪深两大交易所具有申购资格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者整体可申购额度较调整前均有一定比例的增加。按照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可以参与申购,其持有市值同样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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